什么是指行纪合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3 14:14:28 225 人看过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接受委托的一方为行纪人,而另一方则为委托人。如某配件厂(甲方)委托某销售公司(乙方)代销产品,乙接受甲的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代甲销售,代销价款归甲方,乙方收取代销费。在这个关系中,甲为委托人,乙为行纪人。

我国改革开放前受计划经济的限制,行纪业很不发达,只有一些国营和集体的信托商店、旧货寄售商店和贸易货栈等,主要是公民的寄售业务。改革开放后,全国各地相继恢复和新建许多贸易信托、行纪等机构,包括房地产中介机构独家销售公司等。由于行纪人往往是在一定领域内从事专门性行纪活动,比较了解行情,熟悉业务和供求关系,且手段简便、灵活,可以为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服务,对扩大商品流通,促进贸易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居间行为和行纪行为的区别

从法律上说,以自己的名义替委托人从事贸易服务的,叫做行纪;向委托人报告商业机会、提供订立和约的媒介服务的,叫做居间。这两种活动都是为委托人服务、都要从委托人那里获得报酬、都要对委托人履行忠诚义务。但两者之间至少存在着以下不同:

第一,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在我国,可以从事行纪活动的范围有法律限制,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居间业务范围就比较广泛,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外均可进行居间服务。其实婚姻中介就是一种最典型的居间活动。

第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不同。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是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行纪人是在为委托人做成买卖;居间人只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或者中介服务,买卖能否做成,在委托人和第三方决定,居间人所办理的事务并不具备法律意义。

第三,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行纪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再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行纪人在这个买卖行为中享受权利承担后果。当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由行纪人承受,如行纪人不能对此不利后果及时弥补而最终给委托人带来损害的,委托人有权依据与行纪人之间的合同向行纪人索赔。在居间活动中,无论是报告居间还是媒介居间,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其在交易中仅是一个中介人,既不为交易的当事人一方或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体现居间人的意见。

第四,取得报酬的时间不同。行纪活动中,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并得到履行,行纪人完成了委托,有权要求委托人依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给付报酬。居间活动中,报告居间的情况下居间人有权向委托人主张报酬,媒介居间的情况下居间人的报酬应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负担,居间人取得报酬的时间是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并不要求合同得到了履行。

第五,必要费用的负担不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民法典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商业机会有限,多数居间人不可能经常促成合同的成立,为了促进居间业的发展,虽然居间未取得成果,受托人不能得到报酬,但是在从事居间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

二、信托合同是委托人与行纪人的关系吗

是的,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其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酬金的协议。行纪制度源自罗马法,旧时又有固有行纪与非固有行纪之分;前者指以货物和·有价证券购销事务为标的的行纪,后者指以非购销事务为标的但符合行纪要件的合同关系,包括承揽行纪,运送行纪等。中国古代“邸店”、“牙行”所从事的寄售业务,本质上亦属行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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