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分类承担方式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1 21:21:20 363 人看过

1.侵害排除

环境污染侵权的损害赔偿,往往对他人活动的存立并不构成直接威胁,但侵害排除请求权的承认与否,则关系他人活动的存废。如果仅以损害的继续性、反复性和不可恢复性作为侵害排除的要件,必然会导致大量产业活动的废止,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甚至会使文明进步失去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因此,环境污染侵权中侵害的排除的适用需综合考虑权利不可侵原则和原因行为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有用性、价值性等因素。环境侵害排除的法律构成要件要比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更加严格,权利遭受实质性侵害仅是排除环境侵害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除了权利受害外,尚须同时具有侵害的不合理性,始可承认环境侵害的排除请求权。而这种权利侵害是否具有不合理性的判断过程,即是所谓的利益衡量。

2.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可分为国家财产损害、单位财产损害和个人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包括环境污染受害人因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受害人伤残所增加的必要费用、因丧失劳动能力的收入损失、残疾赔偿金、残疾者被抚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者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环境污染侵权的损害后果往往具有广泛性,因此损害赔偿的数额也比较巨大。

一、构成环境污染侵权须满足哪些条件?

1、环境污染侵权须有环境污染的行为

就这一点上,环境污染侵权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导致了环境污染这一危险状态的出现,即使其没有违法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可以构成侵权。

2、环境污染侵权需有客观的损害事实

被污染的环境有可能造成他人民事权利受到侵犯,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精神损害等。

3、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需有因果关系

环境污染侵权之因果关系是指污染环境的行为与具体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环境侵权民事纠纷解决有两种诉讼程序,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处理和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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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2日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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