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万年终身寿险条款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13 21:41:20 437 人看过

第一条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保康联康万年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康万年终身寿险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保险合同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在任何情况下,经投保人(以下简称“您”)或您的受委托人签署,并向本公司提供的所有书面文件和声明,将一律被视为是由您提供的。

保险合同的承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将以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一切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合同的冷静期

您必须认真阅读本合同,倘若您有任何疑问或本合同有任何一处不能完全符合您的意愿,请直接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洽谈。本公司可按照您的要求和有关的规定,对各项保险利益作相应的更改,否则,您可在收到本合同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倘若在撤销本合同前未曾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第二条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身故的书面通知后,经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负有下列给付责任:

一、倘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满两年或两年以上时身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二、倘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两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三、倘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两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而导致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仅退还已交保险费的1.1倍,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倘若本合同有任何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本公司将由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此等欠款。

第三条责任免除

倘若因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在任何情况下自残;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四、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倘若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况,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倘若发生上述其他情况,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倘若您未交足二年的保险费,本公司仅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自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第五条保险费、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您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按时交付应交的保险费。倘若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在您交付首期的保险费后,应按照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交费日交付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自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交费日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倘若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倘若逾宽限期后您仍未交付应交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次日的零时起中止效力,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中止。

第六条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会向您解释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本公司也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或其他形式的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倘若您和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倘若您和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接受您的投保申请或提高其保险费,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仅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倘若受益人为数人,您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倘若本合同的受益份额并未确定,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平均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唯此项变更须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后,始得生效。本公司对因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不负任何责任。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被保险人系由您承担监护责任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时除外。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倘若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同时没有其他受益人;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同时没有其他受益人。

第八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您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而导致本公司增加的额外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递交下列文件和资料(申请人须自行承担相关的费用),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5、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

6、倘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提供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7、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8、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除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本公司有权对有关的申请进行调查。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后,对确实属于应负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对不属于应负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书。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确实属于应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暂时不能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的,本公司根据已有的证明文件和资料,按照可以确定的最低保险金数额先予以给付。待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倘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受益人对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第十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逾宽限期,倘若您仍未交付到期应交的保险费,而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交应交保险费(除非在投保时或宽限期满前,您已以书面形式作出反对的声明),本公司将自动垫交您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持续有效。

倘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公司将按现金价值折算成承保天数,自动垫交您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一天的保险费时,本合同即中止效力,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中止。

第十一条减额交清保险

倘若本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将本合同转为减额交清保险。

第十二条保单贷款

倘若本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每次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的百分之七十为限(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等值于人民币壹仟元)。

倘若本合同所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的总金额与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相等,本合同即中止效力,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中止。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向本公司申请复效。申请复效时,您需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照本公司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文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在您补交所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后次日的零时,本合同恢复效力。

此复效权利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第十四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实足周岁计算。

二、您在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时,应在康万年终身寿险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倘若发生年龄误告,本公司依下列约定处理:

1、倘若真实的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仅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但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逾二年者除外。

2、倘若误告的年龄导致本公司实收的保险费少于应收的保险费,本公司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累积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照实收的保险费和应收的保险费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3、倘若误告的年龄导致本公司实收的保险费多于应收的保险费,本公司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三、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通讯地址变更

倘若您的通讯地址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倘若本公司未收到任何通讯地址变更的书面通知,本公司仍按照本合同的康万年终身寿险投保单或批注上所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六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您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唯此项变更须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始得生效。

第十七条保险合同权益的转让或质押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内的一切权益归您所有。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将本合同内一切未被转让他人的权益作出转让或质押。唯此项变更须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后,始得生效。本公司对因保险合同权益的转让或质押所引起的纠纷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本合同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内,您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您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本合同的原件及其他保险凭证;

3、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您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5、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在收齐上述的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倘若您未交足二年的保险费,本公司仅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也宣告终止。

第十九条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及可分割性

本合同生效后,倘若其部分规定与中国已颁布或任何其后颁布的法律有所抵触,这些规定将根据法律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予以修改,以使其合法。倘若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失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将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倘若双方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一方可依法向本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释义

本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名词的定义如下:

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其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倘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此人已受艾滋病病毒感染。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计算的年龄。

保险金额:此“金额”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现金价值:此“金额”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倘若本合同附有其他具有现金价值的附加保险合同,此“金额”包含本合同和其附加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净额:是指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后的余额。

减额交清保险:是指按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投保相同条件的减额保险合同。倘若本合同当时并没有任何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此减额后的保险金额将不少于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减额交清保险金额”。除另有约定外,减额交清保险不适用于附加保险合同上。减额交清保险并不适用于“减额交清保险金额”少于等值于人民币壹仟元或任何次健体的保险合同上。

利息:是指根据本公司已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本公司每年将分别在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参照当时银行最高的六个月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确定计息的利率。

合同生效日:是指本公司根据核保规定,同意接受您投保申请的日期。此日期载明于保险单内。

保险合同周年日:是指合同生效日起的周年日期。

医院:是指国家卫生局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保险合同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手续费:是指每份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等三项之和。

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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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7日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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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的终身寿险即终身人寿保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即保险合同中并不规定期限,自合同有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止。终身寿险是终身提供死亡或全残保障的保险,一般到生命表的终端年龄100岁为止。如果被保险人生存到100岁,保险人则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同定期寿险相比较,终身寿险在被保险人100岁之前任何时候死亡,保险人都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终身保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得到永久性保障,而且有退费的权利,若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现金价值(或称为退保金)。二、终身人寿险的形式有哪些终身寿险有普通终身寿险和限期缴费的终身寿险两种基本形式。1、普通终身寿险。普通终身寿险是一种灵活的寿险,投保人可以改变终身缴付保险费的方式。它是商业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最普通的保险。具有下列特征:(1)提供终身保障。(2)以适量的保险费支出提供终身保障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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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终身寿险在离婚中如何处理
    终身寿险在离婚时处理要看是什么时候投保的。1、如果是婚后用共同财产投保的,终身寿险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如果是婚前用个人财产投保的,终身寿险为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离婚房屋全款贷款办理需要什么手续离婚房屋贷款办理手续如下:1、婚前买房,婚后还按揭款。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还了部份按揭,该房屋的产权归属是属于婚前购买者的,但是就婚后还款部份,以及婚后还款部份的升值部份可以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婚后购房,共同还按揭。这种情况下,该房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般是这种房产处理是归谁所有,就由谁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并且在法院的判决中,按揭贷款的利息是不予计算的,虽然该利自息会实际发生。3、婚后以婚前个人财产购房。这种情况下,该房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处理,但是在处理前需先减去购买该房产的婚前个人财产的数额。二、离婚以后几次没说首饰还能要回来吗结婚彩
    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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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终身寿险:夫妻财产分割的利器
    具体有两种情况:1、如果是婚前用个人财产投保的,终身寿险为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我国民法典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婚前用个人财产投保的终身寿险属一方婚前财产;2、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投保的,终身寿险可以按平等原则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知识产权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是一种精神财富,不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不能请求分割。“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20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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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寿康宁终身保险都保什么
      天津在线咨询 2024-04-28
      人寿康宁终身保险主要包括有重大疾病保障、轻症保障、身故或全残保障以及保费豁免等保障。详细内容如下:1、重疾保障:保障80种重大疾病,分2组,最高可以赔付三次,每次赔付金额为100%的基本保额,其中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最多赔付2次;2、轻症保障:保障30中轻症,最高赔付三次,每次赔付金额为20%的基本保额;3、身故或全残保障:直接赔付100%的基本保额。
    • 国寿祥瑞终身寿险20年后是否退款
      福建在线咨询 2024-04-28
      国寿祥瑞终身寿险20年后不是退款,只能算是中途退保。退的只是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与实际所交的保费会有一定的差距,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损失。国寿祥瑞终身寿险是一款终身寿险,目前已经停售。保障内容比较简单,仅保身故,也就是说被保人身故后,18岁前或者是18岁后疾病身故赔保费,其他原因赔保额;这款产品在投保的时候,一般会建议搭配附加重疾险,保障也仅只有轻重疾保障。
    • 咨询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1-01
      万能保险是指的是可以任意支付保险费、以及任意调整死亡保险金给付金额的人寿保险,费用方面也不会太高。由于提供的资料比较少,你家人的保险可以按照:意外》医疗》疾病》养老的顺序进行保险规划。欢迎来信咨询。
    • 怎样卖终身寿险
      甘肃在线咨询 2024-04-28
      终身寿险一般不能卖。终身寿险,是指不定期的死亡保险。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无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应给付保险金。只要被保险人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无权拒绝续保。按交保险费的方式不同,终身保险分为终身交费之终身保险,定期交费之终身保险和一次交费的终身保险三种。
    • 康宁终身保险的条款是什么,康宁终身保险的条款的内容是怎么规定的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1-22
      康宁终身保险的条款: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