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拆迁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政策规定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7:01:57 214 人看过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区拆迁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政策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六日

市区拆迁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政策规定

第一条为统一拆迁公有住房办理房改购房政策,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有关房改购房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中,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住房房屋承租人选择房改购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承租人选择房改购房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1998年12月31日前租赁的;

(二)有合法租赁关系且无擅自转租、转让、转借、长期空关等情况的;

(三)没有拖欠租金或拖欠租金不满6个月的;

(四)承租人(包括夫妻双方)未购买过公有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未参加过集资建房,未享受过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政策的;

(五)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的。

第四条市区公有住房房改购房2002年成本价统一定为:砖混结构成套住房650元/m2(建筑面积,以下同),砖混结构不成套住房617.5元/m2,砖木及其他住房585元/m2。

第五条出售砖混成套、非成套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统一以房屋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出售砖木结构独户租用的公有住房以房屋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对只有1本产权证的、有2户以上租用的公房,出售给各户的建筑面积=各户的使用面积×1.12。

第六条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包括成套和不成套的公有住房,其成新折扣和地段、层次、朝向等调节系数,以及房价计算公式,统一按如下办法执行。

(一)年折旧率为2%。竣工使用年限超过25年,但经过产权单位修缮完好的住房,其成新折扣最高不超过50%。

(二)地段等级划分及其增减率

1、甲级地段:南至蝴蝶路、劳动路、南湖西路,东至环城东路,北至新河沿、讲舍街,西至衢江路,增减率为0。

2、乙级地段:甲级地段向外,南至浙赣铁路,东至机场为界,北至西安路为界,增减率为-5%。

3、丙级地段:甲级乙级地段以外的市房改范围所在地,增减率为-10%。

(三)层次增减率(%)

一层楼二层楼三层楼四层楼五层楼六层楼七层楼八层楼

一层00-1-1-1-1-1-1

二层0+2+2+2+2+2+2

三层-2+4+4+4+4+4

四层-4+3+4+4+4

五层-6+1+2+2

六层-7-20

七层-8-3

八层-9

注:上表适用无架空层的住宅楼。如一层底下有架空层的,一层按二层系数计算,二层按三层系数计算,其他依此类推。

(四)住房朝向增减率(%)

主方向朝东朝南朝西朝北

增减率-20-5-4

注:1、条式住房,按整幢住房主方向确定。

2、点式住房的两侧部位套房,如其东南方向受本幢房屋阻挡,主方向改为朝西计算。

(五)房价计算公式:

成本价×(1-工龄折扣率×夫妇双方工龄之和-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1-现住房折扣率)×(1+地段增减率+层次增减率+朝向增减率)×建筑面积。

(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购房人应享受的面积标准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第七条对按房改政策购房的职工,在其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内,由产权单位给予现住房折扣和工龄折扣。其中:现住房折扣为2%,工龄折扣为1994年前实际工龄每年0.6%。

第八条按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售房,实行最低限价。在扣除成新折扣、现住房折扣、工龄折扣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调节系数后,砖混成套结构住房不得低于220元/m2;砖混非成套住房、砖木及其他住房不得低于200元/m2。

第九条房改购房程序:

(一)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房屋承租人须向产权单位提出房改购房申请;

(二)产权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房屋承租人房改购房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先进行公示,公示5日内无异议的,由产权单位在公示期满后3日内向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上报售房方案。

(三)市房改办收到产权单位售房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批准件同时抄送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和拆迁人。

(四)产权单位收到售房批准件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房改购房协议,并将协议上报市房改办备案,同时分别送市拆迁办、拆迁人备查。拆迁房改购房协议生效后,房屋承租人即取得被拆迁人的资格,享有《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被拆迁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五)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房屋承租人与产权单位之间签订的拆迁房改购房协议的约定,由拆迁人代房屋承租人将公有住房房改购房款划入产权单位指定的银行专户。

第十条拆迁公有房房改时,产权单位不得提取房屋维修基金,房屋承租人房改购房后不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款,纳入城市住房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单位自管住房房改售房款,纳入单位住房基金账户,专项用于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缴交住房公积金

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房改售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房改政策实施范围主要是市房管处的直管公房。租住其他单位自管房的承租人如要求房改,要按规定由本人申请、单位审批;如单位不同意房改,则必须由产权单位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如单位没房源,市拆迁办应帮助提供房源信息。

第十三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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