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会违反环境保护法并承担法律后果
1.未批先建;
2.未验先投或验收弄虚作假;
3.无证排污;
4未按规定使用清洁能源;
5.私设暗管排污;
6.违法处置、倾倒、贮存危险废物等;
7.自动监测设施不规范运行或弄虚作假;
8.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9.超标排放污染物;
10.未按规定自行监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环境保护法的特点是什么
1.综合性
环境保护法保护的对象相当广泛,包括自然环境要素、人为环境要素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包括一般法律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组织,也包括国家乃至全人类,甚至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
2.技术性
由于环境保护法不仅协调人与人的关系,也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环境保护法必须与环境科学技术相结合,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科学规律的要求,这些要求往往通过一系列技术规范、环境标准、操作规程等形式体现出来。环境保护法的立法中经常大量直接对技术名词和术语赋予法律定义,并将环境技术规范作为环境法律法规的附件,使其具有法律效力。这些大量的环境技术法律规范使环境保护法具有了较强的技术性。
三、环境保护处罚记录如何消除掉
环保处罚记录消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做出该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认为该决定错误,给与撤回该处罚决定;
2.申请行政复议,理由是不服该处罚决定,赢的行政复议这一程序,既可取消该处罚;
3.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让该环保机构证明其行为合法性,当事人赢了诉讼之后,有了判决即可取消处罚;
4.消除影响,作出保证书,去找做出该决定的机关协商,也可以取消该处罚。
另外,随着时间的推移所存在的记录也会自然的消除,一般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会存档三年,普通程序的案件会存档五年,重大的案件会存档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n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n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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