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9:02:53 267 人看过

作者:佚名2010-3-19:19:04来源:中国审计署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人员的审计抽样行为,提高审计效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抽样,是指审计人员从审计对象总体(以下简称总体)中选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推断总体特征的一种审计方法,包括统计抽样方法和非统计抽样方法。

第三条审计人员应当运用专业判断,决定采用统计抽样或非统计抽样方法,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四条审计人员在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时,可以运用审计抽样方法。

第五条审计抽样通常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以检查总体完整性为目的的;

(二)审计事项总体数量较少的;

(三)单笔业务金额超过重要性水平的;

(四)可接受检查风险过低或要求审计保证程度过高的;

(五)有特殊风险或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

(六)使用审计抽样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

第六条审计人员在运用审计抽样方法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考虑抽样风险。

抽样风险,是指审计人员依据样本测试结果形成的审计结论,与对总体进行详细审计所形成的审计结论不一致的可能性。抽样风险与样本量成反比,样本量越大,抽样风险越低。

第七条审计人员在确定样本规模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审计目标;

(二)总体及抽样单位;

(三)可接受的审计检查风险;

(四)可容忍误差;

(五)预计总体误差。

第八条审计人员在确定总体时,应当保证总体项目的完整性和相关性,对于特殊或异常事项应当从总体中剔除,单独实施检查。

第九条审计人员对于由若干具有不同特征层次组成的总体,应当实施分层抽样。

第十条审计人员在设计样本时,应当考虑抽样风险是否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审计人员可接受的抽样风险越低,需要的样本量越大。符合性测试中抽样的可接受风险是指评估的控制风险水平,实质性测试中抽样的可接受风险水平为计算的检查风险水平。

第十一条可容忍误差是指审计人员认为抽样结果可以达到审计目标,所愿意接受的总体的最大误差。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重要性原则,合理确定可容忍误差。符合性测试时,可容忍误差一般以个数表示。实质性测试时,可容忍误差一般以金额表示,其金额不能超过总体的重要性水平。

第十二条预计总体误差是指审计人员对总体的误差的一种预先估计。审计人员通常可以根据以往审计的情况、被审计单位经营和管理环境的变化、内部控制的评价及分析性复核的结果等,来确定审计对象的预期误差。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可以运用统计公式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所需样本量。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选取样本时,应当充分考虑样本的代表性,保证总体中的所有抽样单位具有均等的被选取机会。

抽样单位可以是金额单位,也可以是实物单位或其他单位。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可以采用统计抽样方法选取样本,也可以运用专业判断,采用非统计抽样方法选取样本。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采用统计抽样方法选取样本时,可以运用下列方法:

(一)随机选样,即对总体或每一层次内的所有项目,按随机规则选取样本;

(二)系统选样,即先根据总体数量和所需样本规模,计算出抽样间隔,然后随机确定选样起点,按照间隔、顺序选取样本。

第十七条如果总体特征不适合进行统计抽样,或者采用统计抽样会降低效率时,审计人员应当采用非统计抽样。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应当根据测试目标,对选取的样本实施恰当的审计方法。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发现选取的样本不恰当,应当选择替代样本进行审计。

审计人员按设计的方法选取了样本后,不能按个人意愿取舍,应当保证样本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所抽取的样本无法实施实质性审查,或采用替代审计方法也不能实施审计的,应当将该样本视为误差。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对样本实施必要的审计后,应当按下列步骤评价抽样结果:

(一)分析样本误差;

(二)推断总体误差;

(三)重估抽样风险;

(四)形成对所审计事项的审计结论。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在分析样本误差时,应当根据预先确定的误差存在的条件,分析误差的特征和形成的原因,以及对测试目标和其他审计事项的影响,考虑误差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直接影响。

第二十三条对具有共同特征的样本误差项目,审计人员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追查误差形成的原因,并单独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根据样本误差,采用适当的方法,推断总体误差。

第二十五条如果推断总体误差超过可容忍误差,经重估后的抽样风险不能接受,审计人员应当增加样本量或采用其它审计检查方法。

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应当根据抽样结果对总体特征作出评价,就所审计的事项作出结论。

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不能对以抽样结果推断的总体差错提出直接的处理处罚意见,而应当对需要处理处罚的具体事项作进一步审查,以收集客观、相关、充分、合法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八条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准则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22: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审计机关相关文章
  •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发文单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文号:审计署令第3号发布日期:2001-8-1执行日期:2001-8-1第一条为了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严肃审计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第三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工作,并遵守国家审计准则。第四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职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奉公、恪尽职守。第五条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回避。第七条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忠诚老实,不得隐瞒或者曲解事实。第八条审计人
    2023-04-24
    344人看过
  • 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格式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行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公布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第四条审计机关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公布审计结果:(一)广播、电视;(二)报纸、杂志等出版物;(三)互联网;(四)新闻发布会;(五)公报、公告;(六)其他形式。第五条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第六条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第七条审计机关可以按照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一)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二)社会公众关注的;(三)其他需要向社
    2023-04-24
    421人看过
  • 审计机关计算机辅助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提高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计算机辅助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将计算机作为辅助审计工具,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计算机应用系统实施的审计。本办法所称计算机应用系统,是指被审计单位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第三条审计人员将计算机作为辅助审计工具实施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审计业务所需法律、法规的辅助检索;(二)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辅助分析;(三)对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应用系统进行符合性检验;(四)分析审计风险和确定审计范围;(五)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检查;(六)形成审计工作底稿;(七)形成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八)对审计资料的管理;(九)对审计项目计划的管理;(十)对审计档案的管理;(十一)对审计业务的综合、统计和分析;(十二)其他
    2023-04-24
    290人看过
  • 审计机关审计统计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统计工作,保障审计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审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审计工作发展情况和工作成果进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为加强审计工作管理和促进宏观调控服务。第三条各级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如实提供审计统计资料和相关情况。第四条审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审计署主管全国的审计统计工作;审计署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审计统计工;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审计统计工作。第五条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机构,应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和管理审计统计工作,并配备审计统计人员。审计署设立审计统计机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审计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审计统计人员;设
    2023-04-24
    357人看过
  •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
    发文单位:审计署文号:审计署令第1号发布日期:2000-1-28执行日期:2000-1-28第一条为规范审计机关的审计处罚程序,保证审计质量,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第三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下列审计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后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第四条审计听证告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二)建议作出的审计处罚;(三)审计处罚的事实依据;(四)审计处罚的法律依据;(五)当事
    2023-04-24
    444人看过
  •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机关的审计处罚程序,保证审计质量,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第三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下列审计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后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第四条审计听证告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二)建议作出的审计处罚;(三)审计处罚的事实依据;(四)审计处罚的法律依据;(五)当事人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六)当事人申请审计听证的期限;(七)审计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八)审
    2023-04-24
    415人看过
换一批
#审计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审计机关,是指国家对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和经济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专门机关。依法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权;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 审计机关的职责主要包括对法定事项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提... 更多>

    #审计机关
    相关咨询
    •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第二条新规是怎样的?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05
      本准则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审计机关审计哪些内容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23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或者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二)财政、税务及其他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四)财政部门依照
    • 审计机关对审计机关进行哪些监督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30
      1、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3、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5、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6、
    •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第23条规定如何?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22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 审计机关审计哪些内容呢?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30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或者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二)财政、税务及其他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四)财政部门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