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在赦免后五年内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会构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赦免的特征
(一)赦免之补充性特征
赦免虽然是一种封建遗迹,却在民主国家的宪法中普遍存在。揆其道理,并非因为法治国家不能忘情于人治的诱惑,而在于认识到法治必有所穷,须要留下一种可济其穷之手段,以免法治产生无可弥补之缺憾。赦免制度的存在,其实是法治国家对于法治的一种谦抑,承认法治并非万能,亦非毫无缺陷,此于法治原则无损而有益。就此而论,赦免无疑是法治的补充,其对法治具有衡平功能。而且,就其刑事政策意义而言,赦免能够有效避免法律的整齐划一所引起的弊端,保持刑罚执行的具体妥当性,从而达到改造犯罪人,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
通常认为,赦免制度依据某种目的对一些本应适用刑事法律并承担罪责的人,免除其罪或刑,它是以牺牲法律的安定性为代价,而求其具体妥当性,由此来实现现行刑事政策之目的。因此,赦免在适用上应限于实现目的所必要的最小限度之内,这是赦免具有适用上的补充性之意义所在。为此,有其他法律手段可以避免因法律的划一性、固定性而引起的弊端时,一般不应适用赦免。在适用不起诉、缓期行刑、假释、暂时解除保护观察、再审等制度可以弥补法律的僵化性缺陷时,也不应实施赦免。轻易适用赦免或滥用赦免,则会伤害国民对法律乃至刑事司法的信赖。
(二)赦免之强制性特征
传统理论主张,赦免是具有强制性的措施,其适用对象不得予以拒绝,也不得享有在接受赦免之同时提出上诉、再审的权利。与之相应,检察机关通常也不得就申请赦免的根据或就被赦免之罪提出抗诉,进而发动再审程序。例如,日本较早之判决即认为,大赦以后罪刑之宣告即已归于无效,则犯人不得仍针对原来之有罪判决主张自己无罪,并据此申请再审。因为再审是以有罪确定判决之存在为前提,既然原来之有罪判决已因大赦而丧失其效力,则对之申请再审即属不具理由。至于判决尚未确定之情形,大赦之后,犯人并未获得无罪之判决,仅仅获得免诉之判决,犯人亦不得以之作为自己无罪之证明,并据此申请再审。
法国的相关制度也规定,特赦令不需公告,也不需通知;对特赦令不得提出任何司法上诉。只有在视特赦令为政府政令时,或者在特赦令涉及司法部门的运作时,最高法院才能受理有关事宜。在德国传统理论以及判例亦如此主张。发生于1883年的ZIETHEN案即很好地说明了此一问题。被告ZIETHEN之妻病弱将死,被告另有女友,事发之日,被告乘坐火车往科隆,回来后见其妻被杀。法院认为,被告在往返之间,有充分时间实施杀人行为,遂判处其无期徒刑。期间,德国威廉二世发布赦令,被告获得赦免,但被告拒绝接受,必欲要求法院通过再审还其清白。尽管其后确有真凶良心发现而自动投案自白,但碍于司法程序规定,无人能使其恢复清白。二十年后,被告死于狱中。不过,近来国外理论界就此问题上出现不同看法,甚至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亦有所体现。
(三)赦免之象征性特征
赦免具有象征性之特征,这也是赦免之所以存立的重要因由。事实上,法不可能尽善尽美,而且法理念自身往往亦并非和谐、统一,而存在诸多内在分歧。同时,法理念与伦理性、宗教性、政治性理念之间也多有冲突。而赦免作为贯彻宽容政策之手段,它能够在各种不同理念之间发挥非常重要的调整作用。赦免制度可以象征性地表现出,在现今人类社会还有比法更高价值的东西。诚然,赦免“着意于庇护做了非法行为的个人或少数人们”,获得赦免者绝大多数都确实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
但是,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便在于其能够带来因“迫切需要的大义”或“政治便宜的大义”所产生的利益。相对而言,赦免可能带来的弊端则不足道哉。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言,赦免之仁慈不是把自身局限于法律之内平衡各种紧张关系,而是承认如下事实:在法之外,还存在着其他价值,使这些与法相对的价值具有效力,可能变得很有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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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是指免除或减轻罪犯的罪责或刑罚。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大赦适用范围广泛,可以免除刑罚的执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追诉,即同时消除刑和罪,被赦免之罪不能作为刑事前科和累犯的理由。特赦范围小,仅免除特定人的刑,不免其罪。...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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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组织犯罪的主犯、主犯、累犯、累犯可以获得特赦和特赦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04首先人群要符合,其次是罪名要符合,再者符合第二类人群条件的,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赦。根据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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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赦免,什么是累犯上海在线咨询 2023-02-13赦免,是由宪法规定,由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签发命令,免除或减轻它人刑罚的行为。适用于累犯规定。引用法律;《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七)决定特赦。《宪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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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什么情况下可以特赦呢新疆在线咨询 2022-05-26视情况而定,符合特赦条件。我国《宪法》及法律没有进行具体规定,只是赋予了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的权利。我国拟于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四类服刑罪犯: 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曾经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符合本次特赦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