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包括员工工号、员工姓名、基本工资、福利工资、加班工资、各项补贴、应付工资总额、应付养老金、应付失业救济金、应付医疗保险、应付公积金、应付病假工资、代扣代缴其他费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除小计、实际工资。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等。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施工企业必须在建设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账户,并书面承诺该账户资金只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能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
2、施工企业必须将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少于10%的款项,作为农民工工资存入专用预储帐户;
3、实行农民工工资个人帐户管理。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并到专用预储帐户开户银行为每一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帐户,签订代发工资协议,每月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4、工资支付的管理:
(1)对新招聘的农民工,施工企业应当以其报到之日作为起薪日期;
(2)施工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部分不应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施工企业每季度按合同约定对劳务费进行一次结算,并足额支付农民工剩余应得工资;
(3)对承担工期不足1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4)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
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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