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参加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虚假陈述:1、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2、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3、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4、在主张己方权利时,隐瞒对方已履行部分或者全部义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5、回避陈述自己参与事实的行为或者对自己知道及应当知道的事实,以“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等进行回答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6、对自己签名、盖章书证的真实性拒不发表意见,经审判人员就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后仍拒不发表意见的;7、对有其他充分证据相互印证真实性的书证仍申请鉴定阻碍诉讼的;8、对已经掌握或者应当掌握的证据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9、其他通过陈述、申请等方式阻碍民事诉讼活动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公司虚假陈述股民怎么索赔
1、索赔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最高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索赔条件
(1)身份资格。可以索赔的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种类型,换言之,除了股民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投资者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机构投资者,都具有索赔的身份资格。
(2)行为资格。
具备索赔资格的投资者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之后买入该股票;
B、在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或上市公司自行更正之前,未全部抛售;
C、投资者在上述时间段内因投资相应股票而存在亏损,盈利的投资者不能索赔。
D、投资者是在一级市场、二级市场或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完成的买入或卖出交易,不包括协议转让而形成的交易;
E、投资者在上述交易中,受虚假陈述行为影响而产生亏损,系统性风险造成的亏损除外。
(3)法定前置条件。
证监会/财政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已生效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认定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符合上市身份资格和行为资格的投资者,可以在法定前置条件成就后、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索赔诉讼。
3、索赔方式
为了方便虚假陈述受损股民维权索赔,综合考虑诉讼索赔法院及受损股民居住地远近情况等因素,有如下委托方式,仅供广大受损股民朋友参考。
委托方式一:直接到律所办理委托。可当天办理相关诉讼委托手续,并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委托方式二:邮寄办理委托。如不便来律所,可通过邮寄办理相关诉讼委托手续。
委托方式三:律师前往办理委托。如果股民人数众多,可邀请律师前往股民所在地办理委托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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