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合同当事人,也就是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是对起诉权人的资格要求,也是提起诉讼的非合同当事人能够成为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的的条件。
一、房屋买卖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房屋买卖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具体内容如下:
1、作为买卖双方之间的协议,只要是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定形式,就不存在无效合同的情况;
2、如果一方出现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以及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行为,并且用法律形式掩盖违法目的,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房屋买卖合同具备以下要件: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二、无效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
2、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无效;
3、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4、非法转让,合同无效。主要包括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综上所述,房屋买卖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具体内容有作为买卖双方之间的协议,只要是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定形式,就不存在无效合同的情况;如果一方出现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以及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行为,并且用法律形式掩盖违法目的,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房屋买卖合同具备的要件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三、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一)可撤销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合同当事人撤销该合同,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归于无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它们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有关人员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者的主要区别如: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法律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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