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商事案件中财产保全案件逐年上升的原因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2:35:18 341 人看过

一、财产保全案件数量逐年递增的主要原因

1、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增强。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防范诉讼风险意识也日渐增强,一部分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之前或同时,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的申请,以确保其权益在诉讼期间得以实现,为案件调解和执行增加胜算的筹码,不至于让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

2、当事人提供担保的门槛低。由于各级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必须提供等额的现金担保,大多数基层法院仍然采取实物担保的形式,无形中降低了财产保全担保的门槛;申请人只要将房产证、机动车登记证明、存折抵押在法院,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了,民事法官审查环节实际上形同虚设,事实上将财产保全的风险转嫁给了法院。

3、基层法院高度重视财产保全工作。在落实司法为民实践中,各级法院采取了一系列便民利民为民措施。以清河法院为例,抽调专门人员成立了财产保全组,将保全组归建执行局统一管理,出台了财产保全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保全操作流程,并要求立案人员加大对当事人诉讼风险提示力度,从而使当事人看到了财产保全所带来的实实在在的效果,客观上促进了诉讼保全案件的上升。

4、社会人文环境缺乏诚信。近些年,受我国银根紧缩的影响,个人和小单位的贷款难,滋生了许多高利贷公司和个人,由于三角债现象导致了社会人文环境缺失诚信,民间借贷纠纷呈雨后春笋般流向法院,加之我国尚未建立个人信用体系,让老赖者觉得有空可钻,从而使当事人在诉讼中总是尽最大努力穷尽各种可能的要求保全银行存款账户、房产、到期债权、股权、基金、工程款、房屋拆迁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权益,以保障其诉讼目的的实现。

二、财产保全实施中遇到的的主要问题

近三年来,笔者一直从事财产保全工作,除正常的银行冻结、房、车查封外,每当保全成功一个义务人协助的工程款或拆迁款案件,都由衷地感到一种解脱感,而当一个保全案久跑无果时,总是愤慨多于沉闷感到压力颇大。

1、财产保全人员法律素养不高。笔者对淮安市区的几家基层法院调查发现,尽管财产保全小组的隶属部门不同,但基本上都由是1-2名法官带法警和书记员组成,一般的保全措施均能胜任,但遇到涉机关、涉政府、涉工程施工单位义务协助的拆迁款、工程款、个人工资等等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案件,缺乏与当事人或义助人周旋的能力,说理空洞,措施教条,保全效果不明显,当事人不满意颇多。

2、当事人无厘头信访。当事人一般认为,法院的裁定就是财产保全的依据,所有义务协助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没有理清民商事财产保全与执行中财产保全的区别,不理解义务协助单位和法院财产保全人员的解释,总认为我提供了线索你法院没有保全到是你的责任,有个别当事人甚至怨天尤人将矛盾转化到财产保全实施人身上,以信访的这种偏激形式,来增加财产保全人员的心理压力。

3、线索多头(不准确)保全难度大。财产保全具有特定时效性,尤其是诉前保全案件要求即裁即保,一旦原告起诉立案,被告就有可能知晓,如果财产线索提供不准确或线索多头都会影响保全效果。笔者分析了近三年来手上保全或参与保全的500多件案件,财产线索准确、明朗、一次保全到位的的不到60%,剩下的40%要么单位名称和当事人姓名错误、被告的身份证号码错误、地址错误、银行帐号不对、开户行不对、车辆登记不在当事人名下,要么就是线索多头。有一件当事人在外地、标不到5万元的财产保全案件,申请人提供了6个帐号、2处房产、1台车让保全人员逐一查询保全,结果奔跑四天下来,3个帐号错误、3个帐号没钱、1处房不未登记、1处房产已过户,1台车已过户他人。

4、义务协助单位软抵抗。尽管最高院司法解释中对拒不协助单位和个人如何惩治进行了规定,但实践操作难度很大,绝大多数义务协助单位和个人不会硬性对抗,而是以领导不在无人签字(保全工程款)变相拒绝、这事不属我管(保全拆迁款)直接推诿、等法律顾问回来我们再请教一下(保全工资)无言结局这种软着陆的方式不协助、不配合,让保全人员十分窝火但也十分无可奈何。

5、金融协助单位司法协助不给力。多数银行的司法协助没有专设窗口和专职人员,司法协助基本上要求营业部主任或柜台组长授权,并与对公业务或个人窗口一并办理,加上银行内部之间调动频繁,不少银行协助存在人员业务不熟拖拉、营业部领导不在无法授权推诿、态度冷淡消极应付等现象,有个别银行甚至要求保全人员拿号,参与其他人员排队办理,以争取向被保全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的时间。笔者在苏南某工商查封第一个帐户,15分钟后赶到第二家建行时,被保全单位的会计刚刚将帐上款项全部划走。

6、轮候全当事人实现权利难。笔者对清河法院近三年来财产保全的内容和对象作了简单统计,80%以上的财产保全都集中在银行存款、房、车,且保全房产排在第一位;财产保全房、车的案件中有近40%左右的轮候现象,除去民事审理阶段调解结案,仍在不小比例的房、车轮封的保全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如何实现当事人权利,为基层法院也带来的新的难题。

三、财产保全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的应对措施

针对民商事案件中财产保全案件数量的逐年攀升及财产保全实施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配强财产保全力量。将民商事庭室的资深法官和头脑灵活、年富力强的法警或书记员充实到财产保全组,进一步优化财产保全力量,达到提升保全到位率的目的。

2、加强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民商事法官着重审查申请人是否有主体资格、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是否为诉讼中的被告或可能承担责任的第三人、保全的金额是否在诉请范围内、申请人是否提供了合格、足额的财产担保、有无恶意诉讼倾向等。财产保全法官着重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是否准确、财产是否可控、对于动产的保全申请是否有明确的权属依据,尤其要对轮候查封的财产是否有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并予以告知,防止进入执行程序的保全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以减少司法资源浪费。

3、积极构建社会诚信体系。财产保全案件数量的攀升,凸显了个人信用的缺失,暴露了社会诚信体系的不完善。笔者认为,只有通过立法或出台相关政策的形式,完善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真正将公司、法人和自然人的诚信守法情况置于社会各个层面的有力、有效的监管之下,才能让老赖们有所惧,减少纠纷的成讼率。

4、探索建立财产保全协助网络。基层法院要切实依托好金融机构、房管、车管、土管等单位的信息平台,加强与协助单位的沟通与协调,探索建立各部门间信息共享、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要自上而下采取联合行文的形式,出台相关规定督促金融管理部门尽快统一并规范内部协助法院保全的程序、标准和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环节,简化程序,尤其要规范金融机构间的协同功能,力求实现法院能在全国范围内无障碍冻结、查封账户。

5、加大对消极协助、拒不协助行为的惩治力度。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配套规定,对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或消极协助甚至阻挠保全的行为如通风报信致银行账户存款被转移以致保全落空的行为予以惩戒,在追究相应责任的同时,由所在单位内部给予处分,努力提高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办事、依法行事、尊重司法的意识,净化司法环境,减少暴力抗法、消极对法等不和谐因素。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9日 09: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财产保全相关文章
  • 民事案件会上升到刑事案件吗?
    民事案件不会直接转化为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因违反诉讼、执行程序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种刑事案件并不是民事案件的转化。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有犯罪行为的可以直接移送有关部门进行侦查。如果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报案,属于刑事自诉范围内的,可以就刑事部分另行起诉。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因违反诉讼、执行程序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种刑事案件并不是民事案件的转化。民事案件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依法可以将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先行审理。这需要根据具体按时间来判断是否会判刑。如经济案件的民事纠纷,被告即使没有赔偿能力也是不能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国家一再立法禁止将民事纠纷用刑事手段解决。即使可能赔拘留也只是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
    2023-04-20
    128人看过
  • 对仲裁中财产保全案件的一点粗浅认识
    最近一段时间,我们保全合议庭接连办了几个仲裁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对此类案件在接收、收费、下达裁定、移送等方面都没有现成的经验。通过办案,对此积累了一点初浅的认识,供大家批评指导。一、仲裁中财产保全的概念及必须具备的条件(一)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仲裁机构在受理当事人仲裁申请后,尚未对案件作出裁决前,为防止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将来的裁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经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的标的物采取一定强制措施的程序。(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仲裁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也就是说,仲裁机构对案件作出裁决后,一方当事人依据裁决书中的裁决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的金钱或者物品等。2、必须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将来的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出现。3、仲裁中的财产
    2023-06-06
    349人看过
  • 民事案件中财产保全不该“有期限”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之后,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根据原告方(即债权人)的请求,依法对被告方(即债务人)的财产或资金采取限制的强制措施。一般来讲,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更多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压、冻结的规定》中的第29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按照上述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到期后,如果债权人没有采取续封的话,该财产保全将自动失效。这对债权人显然是十分不利的。法律上之所以设定财产保全这
    2023-06-06
    500人看过
  • 影响司法赔偿案件获赔率的原因浅析
    目前,在国家赔偿案件审判实践中,获得赔偿请求金额低的问题转为普遍,笔者认为造成司法赔偿案件获赔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外部原因,也可称为客观原因,二是内部原因,也可称为主观原因。外部原因,首先是《国家赔偿法》本身不完善,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的规定,表现出明显的抚慰性。在此思想影响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和国家赔偿工作实践都表现出能不赔就不赔,能少赔就少赔的倾向。例如,《国家赔偿法》对违法司法行为范围的规定,在刑事司法赔偿方面,第15条、第16条和第17条对刑事赔偿的范围从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作了列举式规定,肯定方面(可以赔偿的范围)的列举规定采取了封闭式规定,没有兜底条款,也就是说刑事违法司法行为的赔偿范围仅包括第15条、第16条明确的?种情形,除此以外,不予国家赔偿。否定方面(不予赔偿的范围)即免责事项的列举,采用的是开放性规定,有兜底条款。由此可以看出
    2023-04-24
    445人看过
  • 浅析行政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前的财产保全问题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后执行中,往往发生由于被执行人转移、隐匿、销毁财产而造成执行不能的情况。为了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实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义务,最高法院在《解释》第92条中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这一规定,行政执行案件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财产保全的申请一般在申请强制执行前提出,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与强制执行的申请同时提出的,也应当视为在申请强制前提出,从性质上属于诉讼前的保全。2、申请人应当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被执行人有逃避执行的可能。这里所说的理由、认为不应是无端的猜测、怀疑和想象,而应当具有一定的现实客观的根据。如:有逃避执行的迹象、意思表示和以往的人格素质、信用程度等。3、有权
    2023-06-06
    179人看过
  • 未被立案案件原因的分析
    第一类情况,是案件的定性或者当事人身份比较特殊的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第二类情况,是可能引起上访的案件;第三类情况,是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关的案件;第四类情况,是在立案中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况,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表明了立案审查是程序审查,而案件审理阶段才是实质审查,但是现在的立案过程中很多案件都按照实质性审查进行的。事故原因分析岳城水库工程局磁县民工团,对桥梁拆建施工,旧桥维护保养,以及工程管理和民工管理方面存在着严重问题,对险桥不及时拆除,管理不善,对民工安全知识教育极差,终于造成300名民工集中在一座残桥上,因桥梁严重超载而坍塌,导致200余人落水淹溺罕见的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
    2023-07-05
    449人看过
  • 民事案件诉前财产保全可以上诉吗
    一、民事案件诉前财产保全可以上诉吗可以上诉一次。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不管是诉讼财产保全还是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裁定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2、但是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复议认为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请;认为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二、诉前财产保全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
    2023-04-18
    307人看过
  •  调查显示:监视居住案件撤案比例逐年上升
    该段内容讲述了监视居住期满后,案件不会被撤销,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查后作出解除或撤销决定,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但监视居住到期后,只是说明犯罪嫌疑人可以自由行动,不意味案件已经结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以继续侦查案件。监视居住期满后,不会撤销案件。若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办案机关需在收到办案人员意见后,由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公安局长作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决定后,办案机关需向被监视居住人通知解除决定书,并将解除决定书送达相关部门。监视居住到期后只是说明犯罪嫌疑人可以自由行动,但是不意味案件已经结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以继续侦查案件。 【 疑 问 解 答 】 监 视 居 住 期 满 后 , 如 何 撤 销 案 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满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案件。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案件,并对案件相关的财
    2023-09-13
    143人看过
  • 铜梁法院分析未成年人盗抢犯罪逐年上升原因
    2008-2011上半年,铜梁法院共审结各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13件165人。其中,涉及未成年人盗抢犯罪案件87件126人,占审结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76.9%,犯罪人数占76.3%。2008年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1件27人,其中未成年人盗抢犯罪案件17件22人;2009年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5件40人,其中未成年人盗抢犯罪案件21件31人,与2008年相比,案件数量上升23.5%,犯罪人数上升40.1%;2010年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67件98人;其中未成年人盗抢犯罪52件73人,与2009年相比,案件数量上升147%,犯罪人数上升135.4%。通过分析发现,本院未成年人盗抢犯罪案件在案件数量和犯罪人数上逐年大幅度上升,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从家庭方面分析,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承担好相应的社会责任,部分未成年人的父母在离异后对未成年子女不管不问不教,使未成年缺少管教保护,往往
    2023-06-11
    200人看过
  • 民事案件怎么升级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的方法: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有犯罪行为的情况,或者是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报案,该案件属于刑事自诉范围的,当事人可以就刑事部分另行起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024-04-30
    143人看过
  • 民事案件的财产保全要符合怎样的条件
    诉讼财产保全一般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这段时间内,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有些案件的审理需要较长时间,而争议的财产有的易于变质腐烂。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处理变卖,折价保存。第二,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本不发生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但是,在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中兼有给付之诉内容的,可以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第三,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
    2023-03-20
    252人看过
  • 近年来刑事案件中没收个人财产的案例分析。
    没收的只能是属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包括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物及其在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有的份额。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所谓犯罪分子家属所有财产,是指所有权明确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本人专有的财产。犯罪分子家属应有的财产,是指在共有财产中应归犯罪分子享有的份额。刑事案件没收个人财产如何执行1、关于罚金的执行。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2、关于财产刑的执
    2023-07-18
    455人看过
  • 浅析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形成原因及对策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争议案件数也随之呈现井喷现象,加大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力度,加快审理步伐,突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研究,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一是案件数急剧增加。以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为例,2005年度、2006年度、2007年度,劳动争议案件数逐年增多,2008年1月份,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增长。呈现出大跨度、井喷式的发展。二是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难。突出表现在一方面案件类型多,存在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争议,另一方面涉及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多,法律体系不完善,政出多门,相互冲突。三是劳动争议案件调解难。案件大多数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2023-04-22
    471人看过
  • 民事案件财产保全有什么范围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根据《民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一、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期限有多长时间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新司法解释》),《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该《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
    2023-02-06
    392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前,可告知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 更多>

    #财产保全
    相关咨询
    • 农村案件的原因分析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8
      1、婚姻基础薄弱,婚前相识时间短,了解不深,视婚姻如儿戏,在草率成婚,婚后也难以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此类婚姻的一个明显特征是夫妻双方一般都经过他人介绍相识谈婚,完全因自由恋爱而结婚的凤毛麟角。2、结婚年龄小,对婚姻的认识程度不够,加之不良的婚姻习惯导致其他非感情因素介入的太多。一般经过他人介绍相识后马上谈及彩礼问题,当双方对彩礼数额达成一致后就开始谈婚论嫁,并先期就支付一定数额的彩礼,当彩礼花出
    • 如何申请民事案件的财产保全?
      海南在线咨询 2023-12-15
      律师解答 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以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时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等。
    • 财产保全案件中怎样进行民事赔偿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06
      对于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不应认为法律规定了特别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是应当适用侵权责任基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 刑事案件中能否将财产保全?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5-27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民事案件诉前财产保全可以上诉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1-09-29
      可以上诉一次。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不管是诉讼财产保全还是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裁定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2、但是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复议认为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请;认为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