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商事案件中财产保全案件逐年上升的原因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2:35:18 341 人看过

一、财产保全案件数量逐年递增的主要原因

1、当事人诉讼风险意识增强。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防范诉讼风险意识也日渐增强,一部分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之前或同时,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的申请,以确保其权益在诉讼期间得以实现,为案件调解和执行增加胜算的筹码,不至于让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

2、当事人提供担保的门槛低。由于各级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必须提供等额的现金担保,大多数基层法院仍然采取实物担保的形式,无形中降低了财产保全担保的门槛;申请人只要将房产证、机动车登记证明、存折抵押在法院,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了,民事法官审查环节实际上形同虚设,事实上将财产保全的风险转嫁给了法院。

3、基层法院高度重视财产保全工作。在落实司法为民实践中,各级法院采取了一系列便民利民为民措施。以清河法院为例,抽调专门人员成立了财产保全组,将保全组归建执行局统一管理,出台了财产保全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保全操作流程,并要求立案人员加大对当事人诉讼风险提示力度,从而使当事人看到了财产保全所带来的实实在在的效果,客观上促进了诉讼保全案件的上升。

4、社会人文环境缺乏诚信。近些年,受我国银根紧缩的影响,个人和小单位的贷款难,滋生了许多高利贷公司和个人,由于三角债现象导致了社会人文环境缺失诚信,民间借贷纠纷呈雨后春笋般流向法院,加之我国尚未建立个人信用体系,让老赖者觉得有空可钻,从而使当事人在诉讼中总是尽最大努力穷尽各种可能的要求保全银行存款账户、房产、到期债权、股权、基金、工程款、房屋拆迁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权益,以保障其诉讼目的的实现。

二、财产保全实施中遇到的的主要问题

近三年来,笔者一直从事财产保全工作,除正常的银行冻结、房、车查封外,每当保全成功一个义务人协助的工程款或拆迁款案件,都由衷地感到一种解脱感,而当一个保全案久跑无果时,总是愤慨多于沉闷感到压力颇大。

1、财产保全人员法律素养不高。笔者对淮安市区的几家基层法院调查发现,尽管财产保全小组的隶属部门不同,但基本上都由是1-2名法官带法警和书记员组成,一般的保全措施均能胜任,但遇到涉机关、涉政府、涉工程施工单位义务协助的拆迁款、工程款、个人工资等等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案件,缺乏与当事人或义助人周旋的能力,说理空洞,措施教条,保全效果不明显,当事人不满意颇多。

2、当事人无厘头信访。当事人一般认为,法院的裁定就是财产保全的依据,所有义务协助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没有理清民商事财产保全与执行中财产保全的区别,不理解义务协助单位和法院财产保全人员的解释,总认为我提供了线索你法院没有保全到是你的责任,有个别当事人甚至怨天尤人将矛盾转化到财产保全实施人身上,以信访的这种偏激形式,来增加财产保全人员的心理压力。

3、线索多头(不准确)保全难度大。财产保全具有特定时效性,尤其是诉前保全案件要求即裁即保,一旦原告起诉立案,被告就有可能知晓,如果财产线索提供不准确或线索多头都会影响保全效果。笔者分析了近三年来手上保全或参与保全的500多件案件,财产线索准确、明朗、一次保全到位的的不到60%,剩下的40%要么单位名称和当事人姓名错误、被告的身份证号码错误、地址错误、银行帐号不对、开户行不对、车辆登记不在当事人名下,要么就是线索多头。有一件当事人在外地、标不到5万元的财产保全案件,申请人提供了6个帐号、2处房产、1台车让保全人员逐一查询保全,结果奔跑四天下来,3个帐号错误、3个帐号没钱、1处房不未登记、1处房产已过户,1台车已过户他人。

4、义务协助单位软抵抗。尽管最高院司法解释中对拒不协助单位和个人如何惩治进行了规定,但实践操作难度很大,绝大多数义务协助单位和个人不会硬性对抗,而是以领导不在无人签字(保全工程款)变相拒绝、这事不属我管(保全拆迁款)直接推诿、等法律顾问回来我们再请教一下(保全工资)无言结局这种软着陆的方式不协助、不配合,让保全人员十分窝火但也十分无可奈何。

5、金融协助单位司法协助不给力。多数银行的司法协助没有专设窗口和专职人员,司法协助基本上要求营业部主任或柜台组长授权,并与对公业务或个人窗口一并办理,加上银行内部之间调动频繁,不少银行协助存在人员业务不熟拖拉、营业部领导不在无法授权推诿、态度冷淡消极应付等现象,有个别银行甚至要求保全人员拿号,参与其他人员排队办理,以争取向被保全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的时间。笔者在苏南某工商查封第一个帐户,15分钟后赶到第二家建行时,被保全单位的会计刚刚将帐上款项全部划走。

6、轮候全当事人实现权利难。笔者对清河法院近三年来财产保全的内容和对象作了简单统计,80%以上的财产保全都集中在银行存款、房、车,且保全房产排在第一位;财产保全房、车的案件中有近40%左右的轮候现象,除去民事审理阶段调解结案,仍在不小比例的房、车轮封的保全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如何实现当事人权利,为基层法院也带来的新的难题。

三、财产保全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的应对措施

针对民商事案件中财产保全案件数量的逐年攀升及财产保全实施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配强财产保全力量。将民商事庭室的资深法官和头脑灵活、年富力强的法警或书记员充实到财产保全组,进一步优化财产保全力量,达到提升保全到位率的目的。

2、加强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民商事法官着重审查申请人是否有主体资格、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是否为诉讼中的被告或可能承担责任的第三人、保全的金额是否在诉请范围内、申请人是否提供了合格、足额的财产担保、有无恶意诉讼倾向等。财产保全法官着重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是否准确、财产是否可控、对于动产的保全申请是否有明确的权属依据,尤其要对轮候查封的财产是否有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并予以告知,防止进入执行程序的保全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以减少司法资源浪费。

3、积极构建社会诚信体系。财产保全案件数量的攀升,凸显了个人信用的缺失,暴露了社会诚信体系的不完善。笔者认为,只有通过立法或出台相关政策的形式,完善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真正将公司、法人和自然人的诚信守法情况置于社会各个层面的有力、有效的监管之下,才能让老赖们有所惧,减少纠纷的成讼率。

4、探索建立财产保全协助网络。基层法院要切实依托好金融机构、房管、车管、土管等单位的信息平台,加强与协助单位的沟通与协调,探索建立各部门间信息共享、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要自上而下采取联合行文的形式,出台相关规定督促金融管理部门尽快统一并规范内部协助法院保全的程序、标准和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环节,简化程序,尤其要规范金融机构间的协同功能,力求实现法院能在全国范围内无障碍冻结、查封账户。

5、加大对消极协助、拒不协助行为的惩治力度。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配套规定,对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或消极协助甚至阻挠保全的行为如通风报信致银行账户存款被转移以致保全落空的行为予以惩戒,在追究相应责任的同时,由所在单位内部给予处分,努力提高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办事、依法行事、尊重司法的意识,净化司法环境,减少暴力抗法、消极对法等不和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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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8日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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