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有:
1.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合法地采取“偷录偷拍”方式取得的公证证据应当是具有证据效力的,除要遵守《民诉证据规则》第68条之外,实践中还应特别注意取证方式要合法。
3.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是有关证据具有法定资格的标志,凡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取证方式,不问其内容如何,该种证据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4.法律上禁止任何人采用欺诈手段或者以实现其非法目的而故意设置“陷阱”、“圈套”使他人在违背真实意志的情况下从事一些民事行为,这种方式取得的录音录像照片是不能用作证据使用的。
二、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三、民事诉讼证据交换的时限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交换的时限规定有:
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3.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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