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执行救济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4 14:12:21 369 人看过

执行错误的赔偿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错误执行造成当事人或案外人损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内设国家赔偿办公室,是国家赔偿的内部业务承办机构,并对外以人民法院名义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节选:

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

(一)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

(二)实施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

(三)实施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未经依法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法院予以确认。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关审判庭负责办理依法确认事宜,并应以人民法院的名义答复赔偿请求人。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悬赏执行

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待完善,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能力有限,而当事人往往不能提供足够的财产线索供法院执行,实践中往往造成执行案件因为缺乏财产线索而无法取得执行款项。

为解决执行难,特别是因财产线索匮乏导致的执行难问题,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进行了多途径探索,悬赏执行就是其中的有效途径之一。所谓悬赏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为了实现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公开发布悬赏信息征集知情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据此取得执行效果后向财产线索提供人支付奖励或者酬金的行为。(引用词条)

悬赏执行分为公务悬赏和民间悬赏。前者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举报网为代表,后者以蒲公英协作网为代表。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债权人、债务人和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程序或执行行为不当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引用词条)。

债务人和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不应对其或其拥有的财产性权利进行执行,并要求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引用词条)。执行异议之诉是2012版《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后增加的诉讼种类。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是不同的两个程序。前者异议程序为异议--裁定--复议,后者程序为异议--裁定--起诉。

执行复议制度扩大了执行救济的范围

执行救济,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执行机关的强制执行行为给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法律给予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一种补救的保护方法。一般来说,执行救济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程序上的救济方法,即当事人或第三人就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在程序上有所不服,因而请求执行机关予以纠正其执行行为在程序上的错误,通常称为执行异议;二是实体上的救济方法,即当事人或第三人就实体上的法律关系提出主张,请求通过审判排除强制执行,通常称为异议之诉。执行救济作为程序性执行救济途径,其前提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提出异议的主体不仅包括当事人,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还有可能因为其它原因而继受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当事人,还包括一些主张其合法权益受到执行行为侵害的第三人。若对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提出复议要求的主体包括提起异议的主体,但又不局限于提起异议的主体,也就是说,申请复议的当事人不一定和提起异议的当事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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