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办理材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9 14:30:58 312 人看过

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现场签名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依法继承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提交以下材料:

①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③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④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⑤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⑧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8)属于夫妻加名、减名情形的,提交结婚证;

(9)属于离婚析产情形的,提交离婚协议和离婚证,或者法院离婚判决;

(10)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分配剩余财产,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成立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的法院裁定书以及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

5、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属于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提交

6、投资达到25%(不含土地出让金)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因继承、受遗赠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文书取得的不提交

7、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属于已设立抵押权的提交

8、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土地增值税)缴纳凭证原件1份属于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提交

办理地点:

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办理时间: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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