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8日,新的民事诉讼法颁布,自2008年4月1日实施。其中执行程序改动很大,本人结合执法实践就执行异议制度简要的谈下个人的看法:
新《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比较而言,旧《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相关的《执行规定》第70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
新民诉法与旧民诉法相比在执行异议制度上有以下几点差异:首先,扩大了异议的主体。提起异议的主体既包括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包括案外人。执行当事人是指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利害关系人是指不受执行名义约束的,但其法律上的权益因强制执行而受到侵害的人;而旧的民诉法规定,提起执行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所谓案外人,是指除执行当事人以外,认为其合法权益因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而受到侵害的人。其次,明确了救济途径。新的民诉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旧的民诉法虽然赋予案外人对程序事项的异议权,但没有规定复议等法律程序,致使程序上缺乏救济途径。再次,对审查人员的资格进行了必要限制。新的民诉法规定,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虽未具体指明审查者,但从整个法律来理解,应当为具有法官资格的执行法官负责审查异议;而旧的民诉法规定执行异议由执行员审查。如果让不具有法官资格的执行员来审查执行异议,实属不当执行员,因为但他一方面负责执行,一方面负责审查异议,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严重不符合公正司法的要求。最后,限制了审查的时间。在新的民诉法中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而在旧的民诉法中,对审查期间具体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对经审查后驳回的异议,案外人再次、多次对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审查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遵循,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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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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