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征税对象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包括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根据题目所给的信息,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因此,我们可以将“出让”改为“转让”,将“出让”改为“转让”,这样就能够保持原句的意义不变。最终答案为: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及对象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及对象是指在我国境内,因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互换等行为所取得的增值额,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1.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赠与、抵押等行为取得的增值额;
2.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赠与、抵押等行为取得的增值额;
3. 房屋买卖,包括房屋出售、互换、赠与等行为取得的增值额;
4.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等行为取得的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包括:
1.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即在境内从事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互换等行为,并取得增值额的单位和个人;
2. 土地增值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即在境内从事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互换等行为,并取得增值额的单位或个人,需要代扣代缴土地增值税的单位或个人。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及对象是为了调节土地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而设立的。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及对象是为了调节土地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而设立的。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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