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配偶是否有权分割公司股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19 06:15:20 432 人看过

一、离婚时配偶是否有权分割公司股权

在夫妻离婚案件中,关于公司股权的性质及能否予以公平分割,是一项至关重要的话题。

需要明确指出,凡是属于夫妻共同创建并实际享有的公司股权才能被公平分配;然而若股权仅归属某位配偶所有,则在此情况下将无法进行合理的分割。

所谓夫妻股权,即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内,依据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出资行动及后续行为后所拥有的从有关企业中所获得的经济收益以及参与企业运营管理的全面权益的总体概括。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参与股权投资的形式多种多样,以下列举常见的五种方式:首先,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共同创立了特定的公司,双方对各自持有的股权份额(即出资比例)达成共识且明确记录于相关文件之中。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但以其中一方之名登记该公司股权,同时由该方代表夫妻双方参加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企业产生的利润和收入都被用作维持家庭的日常开支。

再者,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并与其他投资者携手创办企业,从而获得相应的股权。

第四种情形是,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原有单位进行改革转型,夫妻双方使用共同财产购入职工内部股,并以其中一方之名为公司股东进行法定登记手续。

最后一种例子是,通过购买已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而获得该公司的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时妻子是否有为丈夫偿还高利贷义务

在离婚之际,作为妻子,从法律角度来看并无必须为其丈夫偿还高利贷的责任和义务。

倘若这笔贷款用于维系夫妻共同生活,亦或是满足于夫妻家庭的日常生活需求,此时便可视为是夫妻之间所产生的共同债务,双方有必要进行共同偿还。

若共同财产无法完全覆盖债务,抑或债务被划分为个人所有,则应当由双方协定如何进行债务清偿;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公正的裁决予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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