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抢劫案律师辩护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1:40:59 185 人看过

审判长、审判员:

受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吴某抢却案被告人吴某的辩护律师,开庭前,本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本辩护人认为,吴某在抢劫案中是从犯,且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应予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从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吴某抢劫在犯罪中处于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其一,从抢劫的目的和动机上看,吴某处于次要地位,本案中,案发前是彭某提议想要抢一部摩托车,而不是吴某自己想要抢一部摩托车。只是在彭某想要吴某帮忙参与时,吴某没有拒绝和反对,这里可以看出,吴某所起的作用是帮助,在抢劫的预谋阶段,无论是犯罪提议还是犯罪的组织安排,均是彭某所为,此时彭某并没有说过如何分赃或给报酬给被告人吴某,显然吴某主观恶性较小。其二,从案件具体实施行为来看,吴某所起的作用也是次要的和辅助的作用。七月二十日晚上五点时,彭某和杨红某来到吴某的住处(自已搭建的工棚),彭某安排吴某在其住处等候,彭某和杨红某去物色犯罪对象,晚上八点多钟,彭某、杨红某二人将摩托车骗至吴某家附近后,其二人就开始殴打被害人,抢劫被害人的财物,吴某在听到被害人呼叫后才过去帮手,在吴某打了被害人一棒子去扶摩托车时,彭某和杨红某还在和被害人对抗,还在抢被害人的财物,还在继续殴打被害人。这些情况均说明,抢劫过程的组织和具体实施,主要是彭某和杨红某,被告人吴某在抢劫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或辅助性的作用。其三,从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来看,吴某所起的作用也是次要的。本案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分析本案,被害人的死亡并非是由于被告人吴某直接伤害行为所致。理由之一是,吴某离开殴打现场去扶摩托车时,被害人并未倒下,而是继续和彭某、杨红某对抗,这说明被害人的死亡并非吴某打的那一棒子造成的,理由之二是吴某打那一棒子时,被害人戴有安全头盔,显然被害人的死亡并非吴某造成。理由之三是被害人头部的致命伤有三处,即:头顶部、头枕部、头右耳廓部,这些部位相距甚远,吴某的那一棒子决不会导致被害人三处受伤。这些情况均说明,被害的人的死亡,并非被告人吴某殴打所致。

从犯罪后吴某认罪态度来看,吴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也没有犯罪前科。被告人归案后,在另外两名嫌疑人在逃的情况下,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和案发经过,使本案得于迅速侦破。同时,被告人吴某还积极配合了公安机关调查另两名犯罪嫌疑人,这些应属悔罪表现。综观本案的证据,此抢劫案件相关事实均来自于被告人吴某一人的供述,我们试想一下,如果没有被告人吴某的如实供述,此案恐怕至今都无法侦破,案件事实至今也无法查明。因此,本辩护人恳请法庭,给坦白的人一个从轻处理的机会。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在抢劫案中起着次要和辅助的作用,是从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吴某以从轻处罚。

一个鲜活的生命在这起抢劫案中被无情地剥夺了,给一个家庭带来了无尽的痛苦,本辩护人和许多人一样深感痛心,我们憎恨犯罪,但是,对犯罪的憎恨决不能蒙蔽我们在法律面前的理性思考,决不能让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在现实中被轻视或忽略,决不能让我们忘记少杀慎杀是我国刑法的一贯原则且正在向取消死刑迈进的改革方向。这里,我再次地请求法庭,给一个在司法机关面前毫不隐瞒彻底坦白的人、给一个犯罪后无尽忏悔的人、给一个在特区这块土地上打工了十多年不仅一无所有而且还妻离子散的人一个从轻处理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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