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不懂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出租人周某只好认栽。6月21日,经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调解,出租人周某与承租人彭某自愿解除租赁合同,周某当庭赔付彭某财产损失25000元。
2009年6月底,承租人彭某因生意正逢淡季,即停业关门回老家休息。没想出租人周某嫌租金太少,欲将店面另租他人,正好以彭某未交下半年租金为借口,乘承租人关店面之机,擅自将店门撬开,并将店面及店中财产等另租他人,获转让金38000元。9月,彭某回来发现店面已被他人占用,即找周某理论,由于双方未能达成统一意见,彭某将周某诉诸法院,要求周某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赔偿损失38000元。周某抗辩彭某未按约定交纳下半年租金,且店中财产最多价值20000元。另收他人38000元转让金中包括1年的租金18000元,只是收条中未注明。
庭审中,承办法官指出周某不该擅自撬店面,对于彭某未按时交纳租金问题,其应通过正当途径找彭某协商租赁事宜,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周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接受了教训,主动要求与彭某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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