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七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的规定。
简易程序是为了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因此,这个程序必须体现出简字。如何简化,则要根据案件的情况而定。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罪行较轻、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因而审理中对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不一定必须进行,有的可以部分省去,有的甚至可以全部省去,应当不受普通程序规定的限制。但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后陈述,既是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和辩护的权利,又是被告人全面认识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的机会,法庭也可以借以掌握被告人的心理态度。鉴于其重要意义,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判决宣告前也须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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