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申诉人:王某,男,42岁,1962年8月2日生,某家电制造公司合同制职工
被诉人:某家电制造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项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2004年4月7日,申诉人王某以被诉人某家电制造公司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为由,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责令被诉人与申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调查核实情况]
经过仲裁庭的调查与核实,查明案件的大致经过:1981年3月,申诉人王某顶替退休的父亲进入该市某阀门厂工作,1991年7月,阀门厂实行全员合同制改革,申诉人同其他职工一起与阀门厂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是5年。1995年后,工厂效益严重滑坡,进行人员分流。在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后,王某于1995年9月同某市化工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事管道维护工作。1998年8月,劳动合同期满后,化工制品公司没有再同王某续签。短暂失业后,1999年4月,王某通过劳动力市场找到了新的工作,同被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1年,从事后勤岗位。由于其工作较为尽力,双方再2000年到2003年间曾4次续订劳动合同。2004年3月9日,申诉人接到被诉人发来的书面通知书,内容是由于近年来市场竞争激烈,效益下降,公司决定不再与申诉人续订劳动合同。接到通知后,申诉人立即找到公司副总,询问为何自己努力工作却不能续订合同,但得到的答复都是公司也是出于无奈。几天后,申诉人偶然间听人谈到连续工龄满20年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3月16日,申诉人又找到公司领导提出由于自己的连续工龄从1981年开始到2004年已达23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0年,要求同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要求遭到了被诉人公司领导的断然拒绝,由此引发争议。
[分析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于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款对这个问题作了进一步的细化。通过上述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楚的得出以下的结论,劳动者要同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必须连续工龄满20年;二是用人单位同意续延或者说续订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本案中的申诉人虽然连续工龄满20年,本人也有同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但是被诉人曾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书面告知不同其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也就是说双方并没有存在一个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意,这样也就缺乏订立劳动合同的基础,自然就更谈不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那种认为只要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超过了20年,单位就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观点是有害的,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仲裁结果]
1.对于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2.双方劳动合同于2004年4月29日终止;
3.本案仲裁费200元由申诉人承担。
[评析]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之所以作出第十三条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连续工龄满20年的劳动者曾长期参加工作,为国家、社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同时也由于这些劳动者由于年龄及知识结构因素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国家所给予的一种政策倾斜,这也是国家对劳动者负责的一种表现。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劳动者连续工龄满20年,无论用人单位同意与否就一定要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政策倾斜必须建立在充分保障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如果在单位并不愿意延续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也必须要求其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势必粗暴的干涉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进而影响到用人单位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并最终会对国家、社会及劳动者个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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