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法定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属于诉讼参与人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实体义务的承担者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仅仅在诉讼过程中代为行使一些程序性的权利,并且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之监护人若丧失了监护权其法定代理人的资格同时丧失。
一、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条件包括哪些
诉讼时效中止条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
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一)权利人提起诉讼;
(二)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向义务人提出权利履行;
(三)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二、民事诉讼是怎样确定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1、在民事诉讼中,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确定规则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3)当事人没有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八十三条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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