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有什么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5 18:15:32 224 人看过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有区别。妨害公务罪必须是用暴力、威胁的方法;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要求用这种方法。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书

刑事自诉书

自诉人:周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X农场XX渔场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告人:宋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XX县XX乡XX村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案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诉讼请求:

1、追究宋XX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2、判决宋XX履行XX县人民法院(201X)X民初字第号民XXX事调解书中未支付的执行款项XXXXX元及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XXXX元;

3、赔偿自诉人因向宋XX追索劳动报酬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证人出庭费、律师费等所有花费共计XXXXX元。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宋XX因欠付自诉人工资款61834元,被自诉人诉至贵院,该案审理完毕后,在贵院主持下,双方于2015年5月达成调解协议,贵院出具(201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

因被告人对该生效调解书的不履行,自诉人在贵院立案,申请对被告人强制执行。贵院执行庭对被告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告人既不露面,也不申报财产。2016年3月1日,在贵院执行庭向被告人下达拘留通知准备拘留被告人时,被告人向自诉人支付了25000元执行款,自诉人为了能顺利拿到剩余执行款,特别授权委托**天盈律师事务所董*桃律师在贵院主持下与宋XX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中被告人承诺剩余款项在2016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到期未能按协议履行,自诉人可申请恢复(201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及延迟履行利息的执行,并自愿接受法院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该和解协议签订后,因宋XX依然不履行,2016年7月19日,自诉人再次到贵院立案,恢复了对被告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再次立案后,宋XX直接不再露面,百般躲赖,甚至连电话也时常拒接,他声称他银行卡内有两万八千元钱,要挟自诉人及代理律师说不给他降下来,他就无法给付。

面对被告人,依法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同废纸,法律对其侵权行为似乎已无任何制约性,其肆意践踏的不仅仅是自诉人的财产权利,更是国家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

面对贵院的执行通知,宋XX有钱也不履行,现有证据充分证明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强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判令其承担由此给自诉人带来的各项经济损失。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

201X年X月X日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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