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犯罪客体的分类有:1、一般客体,是指所有犯罪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2、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我国刑法一共规定了10种同类客体;3、直接客体,是指具体的犯罪直接侵犯的社会利益,根据直接客体的数量,分为简单客体(只侵害一种利益)和复杂客体(侵害两个以上的利益)。
犯罪客体方面的区别
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客观方面,但事实上两者在犯罪客体方面也存在差异。
1,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首先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其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正如耶赛克和魏根特所言抢劫针对自由、所有权和占有权,勒索针对意志、自由和财产。但要指出的是,这里抢劫针对的自由指的是人身的自由,而非意志自由。正是由于抢劫罪的客体首先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出于对人身权利的关注和重视,刑法分则的编排将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置于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之前。在这个意义上,可以把抢劫罪看作是两章的过渡条款,刑法对抢劫罪规定较敲诈勒索罪重得多的法定刑最高刑为死刑。另外,意志自由应包括在人身自由中,人身自由的外延比意志自由要大,抢劫罪所侵害的法益是人身自由,但其行为客体是被害人的身体。
2,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或者其它权益。但其侵犯客体之间也有主次之分,敲诈勒索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次才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它权益,而且对于人身权利这一客体来说,可能是危及,也可能造成实质性的侵犯。并且,敲诈勒索罪的行为客体是被害人的精神,也可能是身体,但其侵害的法益是意志自由。
可见,两者侵犯的均为复杂客体,其在犯罪客体方面的区别在于其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还是财产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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