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怎么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8 10:40:39 345 人看过

现在签订海上运输合同之后,一般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并不是同一个人。但是,都是运输货物的,那么在实际操作的时候就得分清双方的责任,也好在出现运输问题的时候,能够确定双方的责任。按规定,要确认双方的责任,主要按照下面的规定来。

在实际中,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要依照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

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但是,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就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所以,在货物运到目的地之后,收货人凭持有的正本提单提货,在货物有损等权利受到损害时,对承运人可以提起诉讼。

因为在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与其他合同不同的是具有约束第三人的性质,合同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订,托运人通常不是收货人,承运人应向第三者收货人交付货物,收货人虽不参加合同的签订,但可直接取得合同的某些权利,并受合同的一定约束。因此,收货人也是合同的主体之一。

所以,实际承认与承运人,都可以成为被起诉的对象。但是,按规定,下面几种情况中,承运人可以获得免责: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当然,实际中对于海上运输合同还是较为专业的,所以要是在其中有什么纠纷的,建议最好就找个专业律师介入。

一、提单欺诈的情形

提单欺诈的情形:

(1)预借、倒签提单。倒签提单,是指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装船日期的提单。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前或装船完毕前签发已装船提单。这两种欺诈的本质相同,都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在合谋之下签发的不符合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2)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托运人为了避免取得不清洁提单进而银行拒绝支付的发生,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并承诺承担一切可能的损害,以换取清洁提单。司法实践中,若托运人出具保函的目的是善意的,即为了使具有货物轻微缺陷或者短缺不会被收货人拒绝收货,此时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在合理且不违法的前提下做出的,应视为有效;若承运人批注的提单涉及严重的货物瑕疵且这种瑕疵足以导致第三方拒绝收货,承运人接受保函将被视为与托运人恶意串通,此种保函属于欺诈,无法律效力。

(3)伪造提单(空单)与货物状况记载不实。空单又称空头单证,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长签发的与所载货物极为不符或者根本没有装货的提单。货物记载不实又称为货量差异,是指货物已经装船但实际装船数量与提单记载数量存在差异。提单所记货量是同等货物确已如数装上船的表面证据,当提单已转让第三者手上时,承运人便不能以任何理由作为抗辩,且须对提单所记载的货量差异负责。

(4)变造提单。变造提单是指卖方将承运人依照实际情况所开具的可能得不到议付的提单进行修改,使修改后的提单符合合同或信用证的要求,以便获取货款的违法行为。

(5)欺诈的无单放货。主要指在FOB贸易条款下,契约承运人接受进口商的定仓指示,自己签发HOUSE提单,运输代理行提单叫给托运人,进口商与其指定的境外货代公司合谋欺诈,在该公司取得海洋提单,在目的港提货。同时,进口商故意在信用证中设置软条款,致使托运人因单证不符遭银行退单。托运人在货、款两空的情况下,凭HOUSE提单起诉契约承运人无单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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