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37:23 86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管理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内的违法建筑,即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的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必须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本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土地、房屋、市政、建设、园林、工商、公安、信访和监察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拆除违法建筑及拆除后的环境整治工作。

第四条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擅自修建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应当及时自行拆除各自的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的,免于罚款。

第五条当事人未按本通告第四条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在限期内拆除的,免于罚款。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当事人;对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公告形式送达。

当事人必须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限定的期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第六条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后,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清理拆除现场。个人应将拆除的违法建筑废弃物集中到指定地点,由有关部门组织清运;单位拆除违法建筑废弃物,按照市政府建筑渣土清运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行运往指定地点。

第七条当事人未按本通告第五条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区人民政府依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

在建的违法建筑,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违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罚款。

第八条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前发布强制拆除公告。

第九条强制拆除中所涉及当事人财物的清理、搬移、保管,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所需要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条当事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

第十一条妨碍、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政府对违法建筑的治理,举报违法建设和违法行政行为。

举报电话:

市规划局:67509752

渝中区:63701564大渡口区:68834750

江北区:67855190沙坪坝区:65341452

九龙坡区:68410053南岸区:62802841

北碚区:68207134渝北区:67621271转28

巴南区:66215161市经济技术开发区:62982491

市高新技术开发区:68627459

第十四条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拆除违法建筑,参照本通告执行。

第十五条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12: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罚款相关文章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拆迁弹一村15号房屋的通告
    南岸区弹子石一村15号房屋已于2003年2月25日列入南岸区盘龙工业园区盘龙大道工程建设的拆迁范围。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经拆迁人申请,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于2003年4月22日作出裁决(南房拆裁[2003]44号),被拆迁人陈明拒不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南岸区人民政府于2003年6月6日向被拆迁人发出了《关于弹一村15号房屋限期搬迁的通知》(南岸府发[2003]41号),被拆迁人陈明仍不搬迁。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南岸区人民政府决定于2003年6月11日上午9点对弹一村15号房屋实施强制拆迁。特此通告二00三年六月十日
    2023-04-22
    114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王鸿举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为规范和改善政务管理,创建服务型政府,创造优良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共5件(见目录),现予以公布。1、《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已被《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所代替,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执行。2、《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已被《重庆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代替,按照《重庆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主城区非法营运车辆规范出租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重庆市
    2023-06-10
    309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告
    为了加强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市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保证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一、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遵循“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现象,确保道路安全畅通。二、全市范围内禁止未经批准的超限超载车辆通行,严禁“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车辆通行。货物装载源头企业和货主、司机要自觉按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对强行或指使超限超载车辆驶出货物装载源头地的单位或个人,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三、公安部门对“大吨小标”车辆进行恢复标准吨位工作。全面整顿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规范车辆生产、改装行为,严禁新车“大吨小标”。市工商管理部门要坚决取缔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
    2023-06-08
    233人看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建筑市场的通知
    我省建筑市场总体情况是好的,保证了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也存在市场秩序不规范、相当数量工程质量差、安全事故多等突出问题。为了防止类似德阳旌湖开发区房屋垮塌事故再度发生,保证我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1996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整顿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建筑市场的整顿工作建筑业是我省的支柱产业,对全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具有重要影响。由于种种原因,最近几年建筑市场出现了混乱的局面。一些投资主体或业主不服从建筑市场统一管理,对建设项目不报建,不公开招标,不委托工程质量监督,随意肢解施工任务,私招乱雇施工、设计队伍,强迫施工企业垫资施工,长期拖欠工程款,索贿受贿,搞权钱交易。有的地区和部门,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实行条块保护,使全省形不成统一、竞争的建筑市场机制。一些承包工程任务的建筑企业,放松内部管理,以包代管,用不
    2023-04-22
    316人看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整治全市各类违法违章临时搭建物和建筑物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我市“净畅宁工程”,清除全市各类违法违章临时搭建物和建筑物,从源头上解决脏乱差问题,全面提高我市市容环境整体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违章在全市范围内搭建的铁皮房、油毡房、建筑工棚、简易屋棚、遮阳棚、窝棚、铁架和围墙护栏等各类临时搭建物和建筑物,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自行拆除;经合法批准建设的工地工棚、临时厂房、仓库及果农、菜农、渔民居住的棚屋,必须按照市主管部门制订的标准在同期内自行进行整改。二、各类违法违章临时搭建物和建筑物拆除后,搭建使用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平整场地,并进行绿化、美化或围档管理。三、对逾期不自行拆除和整改的各类违法违章及影响市容环境的临时搭建物和建筑物,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协同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法处罚。四、全市各待建地、预留地、果园、山林及公路、铁路、市政道路沿途的业
    2023-06-10
    406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整治一批窗口地区(行业)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窗口地区(行业)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重点整治一批窗口地区和窗口行业。现通告如下:一、重点整治的目标和范围重点整治的目标:通过整治,规范水、陆、空及重点窗口地区(行业)秩序,创造整洁、亮丽、文明、有序的窗口环境,塑造重庆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整治的范围:朝天门客运港、重庆火车站、江北国际机场及上清寺售票厅、菜园坝地区汽车站、陈家坪汽车站、江北长途汽车站、南坪长途汽车站、沙坪坝长途汽车站、城区出租车行业、解放碑购物广场。二、重点整治的内容(一)朝天门客运港的整治。继续按照市人民政府第69号令、渝办发[1999]89号文件的要求,整顿秩序、整治环境、整修道路、整编运力,同时进行沿江联治。(二)五大汽车站的整治。按照市人民政府第73号令、渝办发[2000]42号文件和“四整”的要求,重点对客运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市场经营秩序、市容城管秩序和运力整编工作进行
    2023-06-10
    197人看过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城市规划区私人建房规划管理的通告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创造良好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环境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告。第二条黔江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区规划局负责,乡镇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区建设委员会负责。第三条城市规划区东以阿蓬江为界,西至黔江民族职业教育中心,北至县坝团结桥—老鹰关—双泉水库一线,南至冯家坝的高家堡,涉及放马山、三台山、驼腰树、酉阳山、小黑山、观音岩、插旗山、仰头山、寨子顶等,面积142.85平方公里。凡对城市规划区界不明确的,须经区规划局核定确认。自城市规划区向册山方向延伸至武陵山隧道的国道319线沿线两侧50米范围内纳入城市规划管理范畴。该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按照城市规划区同等对待。第四条规划建成区为主城区北至桃子坝三叉河
    2023-06-10
    319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主城区尘污染的通告
    为深化“五管齐下”净空工程成果,进一步控制主城区大气环境污染,确保2005年主城区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大控制道路扬尘、施工扬尘、工业粉(烟)尘、餐饮业油烟、机动车废气污染的力度并建设基本无煤区(以下统称尘污染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尘污染控制的重点区域为:(一)渝中区:七星岗街道、较场口街道、解放碑街道、朝天门街道、望龙门街道、南纪门街道、菜园坝街道、两路口街道、王家坡街道、上清寺街道、大溪沟街道、大坪街道、化龙桥街道;(二)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跃进村街道、九宫庙街道、茄子溪街道、八桥镇、建胜镇、跳蹬镇;(三)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华新街街道、大石坝街道、五里店街道、石马河街道、江北城街道、寸滩街道、唐家沱街道、郭家沱街道;(四)南
    2023-04-24
    357人看过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清理拆除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市加大了违法建设的清理查处力度。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我市城市中小街道、居住小区等乱搭乱建现象仍十分严重,城郊结合部和开发区的违法建设尤为突出。违法建设的大量存在,不仅严重阻碍了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还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的清理拆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违法建设清理拆除工作的总体思路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以违法建设普查为起点,分阶段依法清理拆除我市建成区内的各类违法建设,努力做到现存的违法建筑3年内基本拆完,新出现的违法建筑发现一处拆除一处,实现城市建成区基本无违法建设,从根本上改善我市城市环境,塑造城市新形象。二、违法建设清理拆除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筹安排违法建设的清理拆除工作,市政府成立成都市拆除违法建设领导小组(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拆违办”)设在市规
    2023-04-22
    444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重府发[1994]2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做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准备工作,切实贯彻好这部法律,根据省政府通知要求,特作如下通知,请认真执行。一、认真学习《国家赔偿法》,充分认识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意义。《国家赔偿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之后的又一部制约和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法律,它与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紧密相关。该法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对于进一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推动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领导务必予以高度重视,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这部法律。特别是领导同志要
    2023-06-06
    257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渝府发[2005]11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水运基础设施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改变地区交通条件、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十一五"期间,我市将进一步加快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实现基本建成长江上游航运中心的目标。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发公司),作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投资主体,将承担重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航电枢纽相关项目的建设任务。为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快打造长江上游航运中心的步伐,现将航发公司承担的重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重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迁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涉及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工作和被征地群众的稳定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具
    2023-04-23
    482人看过
  •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材料行业管理的通知
    近年来,我市建材行业发展迅速。为促进建筑材料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建筑材料的行业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建筑材料行业的宏观调控体系。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大庆市建设委员会(大庆市建筑材料工业局)负责全市的建筑材料管理,市建材工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材处)对全市建筑材料的生产和流通进行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县、区建筑材料行业的管理工作;中、省直和市属建筑材料企业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二、加强建筑材料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研究与管理工作。为保持建筑材料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产品结构的优化,推动建筑材料行业的技术进步,市建材处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建筑材料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定期发布重点发展和限制发展的建筑产品及生产技术目录;负责对新建、扩建、
    2023-06-10
    68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沿江综合整治工程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长江和嘉陵江沿江综合整治工程的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禁止违法建设。沿江综合整治工程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持有规划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除规划管理部门个,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或者未经批准搭建建(构)筑物。二、禁止违法用地。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沿江综合整治范围内的土地人事建设和其他活动。三、禁止违法阻碍工程拆迁活动。治江综合整治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必须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等法规执行。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按照规定的期限搬迁,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四、禁止违法侵占、毁损沿江综合整治工程范围内的一切场地和设施。沿江综合整治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场地和设施都是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2023-04-22
    406人看过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拆迁统建安置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涪府发[2004]97号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有关部门,中渝驻涪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区征地拆迁统建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的建设行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推进,切实维护国家和被拆迁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安置房建设管理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安置房建设规划管理我区所有安置房建设要严格实行先批后建。安置房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坚持节约用地,统一规划,统一建造。由区国土部门按照征地拆迁规模和用地规划条件审核安置房建设用地面积,并由区计委批准立项,区规划部门选址划定红线。规划用于建设安置房的土地,必须专地专用,只能用于修建安置房。区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拆迁面积、安置面积,严格控制安置房建设规模。安置房只能用于征地拆
    2023-04-23
    341人看过
换一批
#治安处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治安处罚法 知识导航
    展开
    #罚款
    词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 更多>

    #罚款
    相关咨询
    • 政府建筑拆迁违法吗?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6-01
      1、政府拆违章建筑不违法。 2、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接到决定后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政府可以强制拆除。
    • 强拆拆除违章建筑政府有没有补偿
      台湾在线咨询 2021-11-30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违章建筑拆迁补偿问题上,应区分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建筑和建筑范围内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建筑和建筑内的财产、拆迁补偿和拆迁补助费、拆迁补偿和拆迁补偿。首先,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不补偿拆
    • 政府规定的违法建筑能强拆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1-11-16
      非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由行政机关公告,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政府拆除违章建筑是否需要赔偿
      海南在线咨询 2021-12-17
      政府拆除违章建筑不需要赔偿。国家赔偿法保护的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的赔偿,违章建筑不属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相对人无论是通过自行拆除拆除违章建筑,还是被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政府都不负有赔偿责任。
    • 政府拆迁违法建筑怎么赔偿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2-22
      拆迁违法建筑是没有赔偿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