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单位可不可以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不可不可以。劳务派遣必须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不可不可以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十分灵活,且可不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并随时终止用工,这与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要求书面形式相冲突,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二、用工单位可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可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可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可不可以胜任工作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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