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16:23:51 418 人看过

一、医疗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此规定明确规定了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就是医疗机构对在医疗活动中不存在过错以及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有以下两个特征:其一,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为法定举证责任倒置,必须适用,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其二,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为部分反驳主张举证责任倒置,即过错和因果关系反驳主张举证责任倒置。

人民法院要想在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好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首先应该分清两者在诉讼中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第一,患者的举证责任。《若干规定》规定了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患者在医疗侵权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首先,患者要到法院起诉医疗机构,必须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就诊的事实,要对自己受损害行为提供证据,在什么时间受到什么伤害提供证据,即作为原告的患者的损害与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具有事实因果关系,这些事实可以通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时的挂号、交费单据等证据证明。否则,如果患者在此医疗机构就诊而起诉其他医疗机构显然是不能成立的主张。其次,患者要对受损害的结果提供证据,受到了多大的伤害,造成了多么严重的后果,损害数额是怎样计算出来的,这些都是要由原告即患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再次,在医疗诉讼中,如果医疗机构提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自己的清白后,而此时就要求患者提供反驳的证据,否则,患者就可能面临败诉的危险。

第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1、无过错举证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的是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即医疗机构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自己在医疗活动中没有过失医疗行为,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成立,其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首先要证明的是自己在医疗行为中无过错。

2、无因果关系举证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医疗机构的另一个需要证明的是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其他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不同的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不同的,其一,在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这是《若干规定》的明确规定,是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其二,对于事实清楚的较简易的其他医疗纠纷案件,原告择以违约之诉的,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由主张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法官的认知能力在医疗纠纷中的应用司法认知又称审判上的知悉,是世界上许多国家证据法上所普遍适用的就某些特定的待证事实由法官直接加以确认,从而免除当事人证明责任的一种诉讼模式,属一种特殊的审判上的查明方式。可以说作为法官其认知能力要比一般人要高,对于一些简单的医疗纠纷案件,法官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认知能力来做出判决,而不必一味进行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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