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权如何保障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7:04:23 419 人看过

谈如何用工资保障权益:2002年12月,丁先生经朋友介绍,到一家民营老板经营的金属制品厂工作,最初是做销售员。后来,老板提拔他为厂长兼总经理助理。他的工资由原来的绩效提成改为工资结算,月薪4500元。但丁先生和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数额都是他和老板口头约定的,领工资时只签一个字。2004年春节后,老板和丁先生谈了工资问题。当时除了他们,只有司机李某在场。谈判的结果是,老板和丁先生口头约定,丁先生2004年的工资调整为5000元/月,预付1800元/月,年底再支付余款。2004年底,工作一年后,公司只支付了丁先生工资余额的一部分。2005年春节后,丁先生回到公司工作,要求公司结算以前没有结算的工资。不料,公司不但不同意结算工资,还当场辞退了丁先生

事后,丁先生向劳动仲裁提起申诉,要求单位支付2004年的工资余额;2005年1、2月工资;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总额在3万元以上。不过,由于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资单,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丁先生的工资,公司没有接受丁先生的全部陈述,并强调已于今年1月通知丁先生终止劳动关系。因此,仲裁认为丁先生的申请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丁先生对此结果感到非常愤怒和无奈,于是委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其一审代理人。庭审中,丁先生的代理人根据《劳动法》特别证明规则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单位提供丁先生近两年的工资收据和丁先生退休的相关证明。因此,该公司只提供了部分工资收据,并称2004年1月的收据丢失。最后,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无需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最后,根据《劳动法特别规定》和《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法院对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分析:

总之,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证明口头约定的工资以及谁应为解除劳动合同提供证据。首先,对法律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作了简要的描述: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陈述事实,因为法官作为一个完全不知道事实经过的中立第三人,无法用镜头回放真实情况,它只能根据诉讼相对人提供的证据来反映和确认一个法律事实。在民事案件中,法院一般采用举证规则,即谁主张举证;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环境污染、医疗事故等),法院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被告人应当证明自己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如环境保护义务)或者执行了正确的操作规范(如医疗操作规范)。证明责任是一种义务。如果诉讼主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举证义务,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可能败诉。因为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例如,单位有制定劳动纪律、各种规章制度等的权利和义务,只要不违法,这些规章制度一经告知,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法律对劳动争议的证明规则也作了专门规定,与一般民事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计算劳动争议案件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明。因此,本案用人单位应当对丁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和时间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被告人不能证明其已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因此,单位必须承担未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即赔偿丁先生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和未经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用人单位每月都给丁先生发工资,双方都确认了,但年底是否有预留工资要发,确实成了本案的焦点。原告指出,上一年也是以同样的方式支付的,但被告予以否认,并提供了证据,声称2004年1月的工资单丢失,因此无法提供。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制作工资清单,存档两年备查。现在用人单位还提供了工资收据,说明用人单位实现了工资收据签字备案制度。因此,雇主声称2004年1月的工资单找不到,很难被接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法院采纳了丁律师的意见:“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如果对方主张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并推定存在保留工资的事实,责令单位支付这部分工资本案劳动仲裁裁决与法院裁决有较大差异,主要是二者适用法律不同。除《劳动法》外,劳动仲裁侧重于劳动部规章和地方劳动法规的适用,而在法院则侧重于高等法院司法解释和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的适用。原因是劳动仲裁属于劳动行政部门,而法院是独立的行政司法机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在劳动争议发生后两个月内,在法院阶段处理劳动权利义务争议,根据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可以在两年内审理劳动权纠纷。劳动仲裁是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劳动仲裁中,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真正超过仲裁期限的劳动争议,法院也会以同样的理由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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