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权规定的正式解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4:14:21 112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的官方解释:“一带一路、一条路、北京、天津、河北一体化”的制定目的和意义是什么?随着长江经济带重大经济发展规划的实施,我国海洋活动日益频繁,海洋经济发展迅速。由此引发的新型海事纠纷对海事审判提出了更加迫切的司法要求。为适应当前海洋经济发展形势,海事法院应积极管辖中国管辖海域和通航水域内的各类海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航运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我国海洋司法主权。本规定的制定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

一是完善海事诉讼管辖权,为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充分的司法保障。《海事法院管辖权规定》基本形成于二三十年前,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对海事司法的需要。例如吉林省的松花江和通往朝鲜和俄罗斯的图们江,作为重要的水道,不属于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导致一些海事案件缺乏专门审理

第二,推进海事司法改革,依法审理海事行政案件。海权战略对海洋法律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国家海洋局、海事安全局、海事警察等有关海事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了对海洋和通海水域的管理,由此引发的各类海事行政诉讼案件需要专门审理。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如船舶碰撞纠纷涉及海事事故调查、责任认定、船舶检验等诸多专业技术问题。海事法院作为专门法庭审理此类案件,可以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为海事执法活动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支持和监督

问:该规定的一个亮点是明确海事法院在行使海事管辖权方面的优势行政案件

答:海事行政诉讼是指从事海上运输、生产等活动的行政相对人对海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司法活动,或者不服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按照法定程序审理和判决海事行政纠纷。实践证明,海事法院在审理具体海事行政案件方面更具优势

首先,海事行政案件与海事、海事案件一样,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海事行政案件的审理实质上是处理海上运输和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行政纠纷。如果船东拒绝接受海事局对船舶碰撞事故作出的处罚决定,海事局的行政案件涉及船舶驾驶、避碰、船速、航向、气象等多方面的海事专业知识,这些专业知识对当地法院来说可能并不熟悉,但却是海事法院审理船舶碰撞海事案件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因此,海事法院在审理海事行政案件方面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

其次,海事法院拥有更多涉外人才的优势。海事行政案件具有高度的涉外性。例如,在海运关系中,外国航运公司的船舶频繁进出中国港口,容易形成对方为外国航运公司的涉外海事行政案件。自1984年国家海事法院成立以来,涉外案件的比例在全国法院中排名第一。海事法官掌握和使用外语的能力很强。在长期的海事审判工作中培养了一些涉外人才,为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P>第三,海事法院审理海事行政案件的立场相对独立。中国只有十个海事法院。海事法院的设立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实行跨区域管辖制度。这样的设置使海事法院在审理海事行政案件时能够消除地方干预,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从而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最后,随着案件登记制度的实施,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特别是行政诉讼案件明显增多。从全国法院的审判力量和受理的案件数量来看,地方法院基本上案件多,人数少,海事法院仍有余力。将海事行政案件移交海事法院,一方面有利于解决地方法院案件过多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扩大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为了促进海事法院的发展壮大

问:关于《行政执法法》实施地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的规定第二部分的考虑是什么在航运经济中,越来越多的大陆省份的农民工从事海运和渔业生产等海洋服务。由于这些移徙工人大多来自内陆地区,他们不属于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如果他们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提起行政诉讼,将无法确定哪个海事法院将按照原告所在地的标准审理相关海事行政案件。同时,行政复议机关的所在地也可以在内陆城市,相应的海事法院不能根据复议机关的所在地确定。海事行政执法行为通常发生在内河和沿海水域,由有关海事法院管辖,根据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不能确定海事法院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地海事法院可以管辖有关海事行政案件

问:为什么《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案件进行再审答: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删除了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关于“违反法律规定,管辖权错误”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1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诉讼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从而排除了当事人申请再审对错误裁定管辖权的异议。但是,在海事司法实践中,如果对管辖权异议的错误裁定不予以纠正,不利于海事案件特别管辖制度的实施。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全面实施,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显著增加。由于对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和地方法院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缺乏足够的了解,不时出现命令地方法院受理海事案件的情况。此外,有些案件中,个别当事人故意改变诉讼原因,人为地建立管辖联系点,以避免海事法院的特别管辖权。由于审理海事案件所涉及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如果普通法院适用普通民事程序和一般实体法的规定审理海事案件,审判质量难以保证,可能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启动再审程序外,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可以主动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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