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定该公告的的公告日期?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2 15:21:04 65 人看过

从公告发出之日开始计算,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实际执法当中,执法文书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常遇到当事人拒绝签收情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则要过60日才发生法律效力,才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各项公告费用

1、公告费,每次交纳十元至五十元,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案件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

4、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按照下列比例交纳: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5、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6、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8、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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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2日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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