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要不要对被告申请财产保全,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不立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适用条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提起民事诉讼后如何财产保全
一、提起民事诉讼后如何财产保全
如果判决中确定应当履行义务的人(被告or第三人)没有履行判决义务的,原告可待判决送达该被告(第三人)后,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将以下材料递交一审法院立案庭执行立案窗口办理立案:
1、执行申请书原件1份;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法人的: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申请人为公民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信息表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为公民的:身份证/户口簿/人口信息登记表复印件1份
3、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复印件3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4、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原件1份;
5、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复印件1份;
6、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提交保全财产清单1份;
7、授权委托手续
8、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法院备案文书,按法院提供的模板填写。
二、财产保全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积极的提供这类案件的证据和申请书,我国的司法部门在审核后,按照法律规定判处这类财产保全的办理。办理结束后,根据案件的审理结果,判处这类财产保全的归属。一旦案件中止的,应解除这类财产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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