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附属物归谁
1.对于土地承包附属物的归属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农村土地被征用时,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归属于其所有人。
这意味着,无论是房屋、树木、农作物还是其他建筑物,只要它们是土地的合法附属物,并在征用前已存在,其补偿款都应由附属物的所有人享有。
2.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得到相应的补偿,而征地方案协商签订后抢种抢建的则不予补偿。
二、附属物补偿标准和原则是什么
附属物的补偿标准和原则主要遵循“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具体来说,补偿标准会根据当地现行价格、附属物的结构类型、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确定。例如:
1.对于被拆迁的房屋,会按照其原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给予合理的补偿。
2.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拆迁,用地单位需按原标准支付适当的拆迁补偿费,并按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值进行补偿。
3.拆除违法占地建筑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是不予补偿的。
三、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和管理
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管理需遵循一定的规定。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应直接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至于安置补助费的归属和使用,则根据安置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则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若由其他单位安置,则支付给安置单位;
(3)若不需要统一安置,则可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用于支付其保险费用。
3.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并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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