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房产的法律规定。查封是指对财产加贴封条,予以强制封存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具体如下:1、房产属于赃物,办案机关为了办案需要,可对房产进行查封;2、债权人为了保障自身债权实现,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经提供一定的担保,人民法院可对债务人的房产进行查封;3、被执行人拒绝执行债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部门,可采取查封房产的措施,强制被执行人执行债务。
关于解除查封的法律规定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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