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权利的重要性对债务人的影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11:51:01 237 人看过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而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

什么是债权什么是债务人

债权有很多种,有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等,债权是享有要求相对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权利,而债务需要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义务,两者是相对的但不能独立存在。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债权人,有债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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