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告登记的性质
(一)反映物权要求的公示原则
预告登记发自于当事人申请的意思表示,且将请求权通过公示手段对外展示,反映了物权要求的公示原则。预告登记既是承认并保障权利人对房产将来的法律支配关系的制度,也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延伸。
(二)是请求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
预告登记所产生的应当是物权化了的请求权。预告登记时物权变动尚未实现,因此登记对象不是物权本身,而是将来房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其本不应纳入物权的登记范围。但如果不对请求权加以有效保全,则权利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通过设立预告登记制度,使预告登记保全的请求权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请求权本身虽是一种债权,但预告登记使该债权具备了物权的某些效力,是请求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
二、房屋预告登记后怎么办理房产证
(一)提供所需材料
(二)进行产权登记
(三)契税税率及缴款书的办理
1、提供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2、提供销售发票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3、提供销售合同及最终补充合同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4、若开发公司代为办理,则派遣员工时应出具公司盖章的证明书。
(四)注意事项:保证合同、发票、测绘报告等各个凭证资料的内容一致性,认真核对,确保措辞、各项数据、日期等一致无误。
三、买房是否必须要办理预告登记
(一)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由此可见,买卖房屋并不是必须非得办理预告登记。
(二)买房时如果办理预告登记,使已登记的债权请求权经过公示后,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备了一定的物权效力。因此,从预告登记的性质上说,预告登记是债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即使得债权具备了物权的某些效力。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三)商品房预售登记并不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这点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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