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中,属于“历史建成”的宅基地可以仅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已得到解决。对于需要同时办理房屋登记的,还需经过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房屋质量做出安全鉴定后,才能向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申请补办宅基地地上房屋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手续。
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中,对于属于“历史建成”的宅基地,可以仅登记宅基地使用权;这类问题已得到解决。需同时办理房屋登记的,经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房屋质量做出安全鉴定后,可向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申请补办宅基地地上房屋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手续
宅 基 地 历 史 遗 留 问 题
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是指在农村地区,由于历史原因或者政策规定等原因,一些农民无土地或者只有少量的土地,而另一些农民则拥有更多的土地。这种不平等的土地分配方式导致了很多问题,如农村社会不稳定、农业生产受阻、农民生活水平低下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通过土地改革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实现了土地的公有化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政府也加强了对土地使用的管理和规划,确保了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然而,历史遗留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地区的土地资源分配不平等、一些农民的土地权利不明确等问题仍然存在。因此,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土地使用和保护,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同时,农民也应该加强合作,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共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历史遗留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共同努力解决。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土地使用和保护,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同时,农民也应该加强合作,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共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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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只要使用土地符合规划就是合法的。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宅基地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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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分割问题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08农村的宅基地是属于村集体所有的,不能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每个农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特定的宅基地仅限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的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