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能作为减轻责任的事由。
《民法典》规定了两种不能以受害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的情形。就是该法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两种情形下,即使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那么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动物园已尽到管理职责
动物园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动物园在管理上未达到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要求时,可以认定为未尽到管理职责。要根据动物各自不同的习性、特点做谨慎的防护措施,比如对于飞禽类动物需要用网覆盖,对于潜在危险性大,攻击性强,体积庞大的动物,如老虎、狮子则应该设置坚固的防护措施。
上述事由都是法定免责或减责事由,但如果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与受害人有明示或默示的免责约定,也可免除责任。但是如果动物有某种危险的恶癖,则动物的所有人应有告知的义务,若未尽到告知义务,则应当承担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的抗辩理由
动物致害责任的抗辩事由:
1、受害人过错,如果动物造成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应当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
2、第三人的过错(这个上面已经说过啦)。
3、免责约定,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着明示或默示的免责约定的,则可预先免除责任,例如,驯兽员与马戏团之间、钉马蹄工与动物占有人之间即纯在默示的预先免责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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