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之后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刑事处罚不能用来抵扣或免除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责任。
一、刑事案件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有哪些
刑事案件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如下: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
《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刑事案件原则上由哪个级别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l8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所谓重大涉外犯罪,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所侵害的对象是外国人的案件,且这种犯罪必须符合重大的性质,如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性质比较恶劣,可能判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涉嫌犯罪的外国人身份比较特殊等。所谓重大经济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所涉嫌金融领域的犯罪行为,犯罪金额巨大,给社会、他人造成较大的损失等.所谓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所谓重大集团犯罪,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组织犯罪:走私集团犯罪、制售有害物品集团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的重大集团案件等。所谓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主要是指重大刑事案件的涉及面比较广.案情比较复杂,或者涉及其他市、县等,由下级公安机关侦破将遇到很大困难.由上级公安机关管辖将更有效地打击犯罪、提高破案效率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除负责以上刑事案件的侦查外,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跨市、县,跨地、市、州、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情况下不直接参与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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