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0:30:27 453 人看过

【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4-12-09【实施日期】1995-01-01【失效日期】【标题】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通知【文号】劳部发[1994]498号【正文】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98号1994-12-09)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4-12-09

【实施日期】1995-01-01

【失效日期】

【标题】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通知

【文号】劳部发[1994]498号

【正文】

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98号1994-12-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现予以颁发,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映给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1994年12月9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劳部发[1994]498号1994-12-09)

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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