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办理要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18:02:53 170 人看过

一、预告登记办理要件

预告登记办理要件如下:

1.当事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且协议有效;

2.买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需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

3.合同对于预告登记进行了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办理房屋预告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预告登记申请书;

3.房屋买卖协议;

4.需要的其他材料。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三、房屋办理预告登记收费标准

1.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2.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3.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4.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5.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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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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