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罪必定”视角析边某某入户盗窃未遂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0:45:46 390 人看过

2005年11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边某某伙同他人共谋入室盗窃后,窜至彭州市天彭镇金彭中路115号2幢2单元4号肖某某住宅,采用撬棍等作案工具,强行撬开肖某某家房门进入室内,正在行窃时,被失主发现当场挡获。

由于本案涉及牵连犯和吸收犯理论,基于不同的认识,对被告人边某某犯罪行为的定性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边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因为边某某闯入他人住宅是为了进行盗窃财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方法行为,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原则,本案应盗窃未遂论处。由于盗窃罪是结果犯,盗窃未遂不构成犯罪,故边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边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虽然边某某闯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为了进行盗窃财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方法行为,但是盗窃未遂不属刑法理论上的实行行为,盗窃行为尚未触犯盗窃罪名,非法侵入他住宅与盗窃行为不具有牵连关系,不适用牵连犯理论。相反应按吸收犯理论,即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实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吸收盗窃(未遂)行为,边某某的行为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论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吸收犯和牵连犯都是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独立的犯罪,牵连犯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吸收犯是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吸收关系和牵连关系作为牵连犯理论和吸收犯理论极其重要的问题,也是吸收犯、牵连犯的本质属性,正确界定吸收关系还是牵连关系,对界定是否构成犯罪、此罪与彼罪具有决定性意义。当然,在适用牵连犯和吸收犯理论时,还应当引入有罪必定理念,有罪必定从为何罚的角度探讨了行为与定罪之间的因果关系,为罚当其罪的动态平衡提供前提,也为处理复杂案件提供思考方向。从有罪必定理念出发,本案边某某的行为肯定构成犯罪,按照吸收理论,应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定性。

——有罪必定边某某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有罪必定的观念,能更好地满足刑法功能的实现。长期以来,罚当其罪的报应观已深深扎根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并成为人们对刑法产生信赖情结的重要原因。所谓有罪必定应理解为在行为人数行为中,凡独立地符合某种罪的犯罪构成,就应当将该行为单独予以定罪量刑。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隐私权。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是他人住宅而故意非法侵入,意图在于破坏他人生活的安宁。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所谓非法,是指不经住宅主人同意,又没有法律根据,或不依法定程序强行侵入。所谓侵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未经住宅主人允许,不顾主人的反对、阻挡,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二是进入住宅时主人并不反对,但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拒不退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主体。

根据刑法理论,不论出于什么目的,只要以危险方式或者怀有恶意进入他人住宅,影响了他人住宅成员的安宁的,即构成本罪。本案边某某虽然是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但主观上明知他人住宅而采取危险的方式或者怀有恶意进入他人住宅,必然给住宅成员带来了不安宁,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边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牵连犯的数行为是具有独立意义的实行行为。牵连犯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首先,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目的。这是牵连犯的本罪。牵连犯是为了实施某一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构成另一独立的犯罪,这是牵连犯的他罪。其次,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牵连犯的数个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第三,牵连犯的数行为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怎样才有牵连关系,在刑法理论上有不同的学说。我们认为,考察牵连关系既要从主观意思上分析,又要注意客观事实上研究。第四,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就是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作为数行为的界定标准,既不能以所谓的通常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为标准予以认定,又不能以数行为之间的直接关系或者密切关系为标准予以认定,更不可以内容宽泛的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和笼统的行为为标准认定,而应当以刑法上的实行行为为标准予以认定,即只有当数行为中的某一行为在法律上被包含于另一个犯罪的实行行为之中时,才能认定具备牵连关系。这种实行行为,是具有独立意义的实行行为,不包括非实行行为如预备行为、中止行为等。本案边某某为盗窃而侵入他人住宅,侵入他人住宅虽然是刑法上的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实行行为,但因边某某的盗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边某某非法侵入行为仅是实施盗窃的预备行为,因此,边某某盗窃行为不是实行行为,并未触犯盗窃罪名,边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牵连犯。

——吸收犯的数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吸收犯是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吸收犯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数行为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必然结果。由于吸收犯的前后行为之间存在必经阶段与当然发展之间的关系,只能以一罪论处。本案中,边某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边某某实施进入他人住宅行为后到实施盗窃时被发现时,此时边某某的主观是利用非法进入他人住宅作为盗窃他人财物的必备条件,此时非法入侵他人行为是手段行为,盗窃行为是目的行为。此时,边某某进入他人住宅,为实施盗窃作准备,是盗窃未遂。按照吸收犯的处理原则:一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二是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三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本案中,边某某已实施了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要大于其盗窃(未遂)行为。边某某非法入侵他人住宅是实行行为,盗窃行为是未遂行为,而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均是故意犯罪的一种未完成形态,按照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原则,同样实行行为也就吸收未遂的行为构成刑法中的吸收犯。

代正伟陈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07: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入户相关文章
  • 入户盗窃未遂案件发生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入户盗窃的认定标准“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认定
    2023-07-03
    390人看过
  • 邹某某诉殷某析产纠纷案
    苏民终字第1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某,女,193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第二棉纺厂退休。委托代理人朱某,男,安徽省美菱电冰箱厂退休。(系邹某某之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熟市经委干部。委托代理人任迈克,男,46岁,江苏省常熟市联运公司职工。原审原告邹某某,女,1902年出生,汉族,退休职员。原审原告陶aa,女,1935年5月28日生,汉族,常熟市石梅小学退休教师。原审原告陶bb,女,1936年生,汉族,西北工业建筑设计院上海分院退休。原审原告陶cc,男,1937年生,汉族,天津染化三厂退休。原审原告庞某某,女,1923年生,汉族。原审原告邹a,女,1928年生,汉族。原审原告邹b,男,1916年生,汉族。原审原告邹c,男,1926年生,汉族。上诉人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殷某析产纠纷一案,不
    2023-04-25
    398人看过
  • 贾某某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二审判决书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白中刑一终字第32号原公诉机关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男,生于1968年6月22日。辩护人荆某某,甘肃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审理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白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贾某某对盗窃罪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0年10月5日晚,徐振伟、刘宁(均已判刑)伙同王军福等(另案处理)人预谋后,窜至白银公司冶炼厂电解车间,盗窃残极铜板18块,重1330千克,价值19580.70元,运至白银公司选矿厂碎矿车间暖气沟内,同月12日3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徐振伟的带领下,驾驶甘D07355号双排座车进入
    2023-06-11
    139人看过
  • 入室盗窃未遂是否构成盗窃罪,入室盗窃未遂派出所会立案吗
    一、入室盗窃未遂是否构成盗窃罪入室盗窃未遂是构成盗窃罪,未遂只是一种犯罪形态,不影响犯罪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二、入室盗窃未遂派出所会立案吗入室盗窃未遂派出所会立案,入室盗窃不论盗窃数额多少,均构成盗窃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属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3-06-25
    439人看过
  • 入户盗窃未盗窃到物品是未遂吗
    小偷没偷到东西,或是拿着偷到的东西还没来得及离开那户人家就被抓住都算未遂。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3-06-13
    235人看过
  • 刘某某与刘xx析产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一中民终字第36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37岁,汉族,无业,住本市海淀区广源闸紫竹院公园宿舍2楼3门6的号。委托代理人李欲晓,北京市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女,39岁,柴竹院公园职工,住单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顺昌,男,81岁,汉族,总后勤部51258部队退休职工,住本市丰台区五里店7号楼1单元003号。委托代理人康辉,北京市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女,48岁,汉族,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粮管所退休职工,住本市丰台五里店7号楼1单元003号。上诉人刘某某因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0)海民初字第7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0年6月,刘某某以坐落在本市海淀区沙窝东1条9号房屋产权人系其父亲刘顺昌。因避免家庭矛盾,其结婚后
    2023-04-25
    432人看过
  • 入户盗窃但因未得财构成盗窃未遂吗
    入户盗窃未盗取财物的,是属于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是属于犯罪未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犯罪未遂必须具备的条件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实行犯罪,就是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因此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某一犯罪构
    2023-03-17
    348人看过
  • 候某故意杀人未遂案
    审判长、审判员我受本案被告人侯某某亲属的委托,担任其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我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本案有关材料和卷宗,会见了被告人侯某某。新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侯某某于新市区人民法院。根据今天法庭调查和质证,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所指控的案件事实和对案件的定性发表如下代理意见: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中有两点事实有不同意见。第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有突然加速的行为这是与事实不符的。在证人某某的证词中证明我看着是一个速度往西开的没有刹车没有加油。在某某的证词中也说车速不快慢慢的往前开没看清变速没变速。再有,通过当时现场的录像我们能看到被害人被撞到的那一瞬间,被告人侯某某驾驶的车辆并没有明显的速度改变。她的车辆和她同时相行的车辆的速度没有明显的变化。至于当时乘车人某某的证言中,所谓的听到呜踩油门的声音这时与客观事实不符的
    2023-06-11
    95人看过
  • 黄某某、张某某抢劫案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西少刑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理人黄某某、史某某,系被告人黄某某的父母亲。指定辩护人王春玲,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9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理人张某、熊某,系被告人张某某的父母亲。指定辩护人涂建华,江西心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07)第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系未成年人,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黄某某、史某某、指定辩护人王春玲,被告人张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某、熊某、指定辩护人涂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
    2023-06-11
    137人看过
  • 入户盗窃的认定是怎样的,入户盗窃未遂如何界定
    一、入户盗窃的认定是怎样的对于“入户盗窃”的定义,笔者认为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入户抢劫”的解释。“入户盗窃”应当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的行为。认定“入户盗窃”,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入户盗窃”的“户”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入户盗窃”的“户”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这里的“户”在特征上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2、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
    2023-03-01
    427人看过
  • 本案李某强奸罪既遂抑或未遂的认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出现过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强奸罪未遂。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强奸罪既遂。评析:强奸罪是行为犯,我国刑法对强奸罪既遂标准采用插入说。本案李某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犯罪构成要件定性没有问题。但犯罪形态上是既遂还是未遂,就本案而言,首先由于被害人蔡某是一个严重痴呆妇女,没有正常的思维,不能进行意思表达。故本案没有被害人陈述这一证据。第二,经生物鉴定证明,被害人蔡某阴道检出精斑,并为李某所留。该鉴定表明,李某极有可能对被害人实施了强暴,且构成既遂,除非李某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否认。临床法医学鉴定证明,受检查人蔡某存在外阴粘膜擦伤,属钝性暴力所致,受检查人处女膜未见新鲜破裂。该证据不能确定被害人是否曾经遭到强暴。再次李某三次供述又表明其曾对被害人实施过奸淫,构成未遂,但其第三次供述又构成既遂之可能。
    2023-05-31
    135人看过
  • 盗窃罪未遂形态分析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通过该条规定,盗窃罪似乎是一个结果犯,必须要求窃取公私财物达到一定的数额才能构成犯罪,达不到法定数额则只能作为治安案件给予行政处罚。为将《刑法》关于盗窃数额具体化以便实际操作,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其中第三条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5000至2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价值在
    2023-06-11
    375人看过
  • 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卢刑初字第16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信用卡诈骗2009年12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伙同陈某(另行处理),在上海某有限公司,冒用陈单独窃得的辛某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骗得价值人民币10340.70元的黄金项链一根。二、盗窃2009年11月24日至2010年1月6日期间,被告人徐某在本市多家饭店茶座,趁被害人就餐聊天不备,盗窃其挂置于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共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335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09
    2023-04-22
    500人看过
  • 入室盗窃未遂有必要请律师吗
    有必要,因为律师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尽可能少的减少其经济损失。盗窃未遂怎么处罚1、盗窃价值万元的公私财物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中的数额较大的标准;2、因为是未遂,则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的刑期要视具体案情以及嫌犯是否有前科等因素而确定;2、法律依据:1)《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
    2023-06-13
    418人看过
换一批
#户口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入户
    词条

    入户是指定居某地登记户口,这也称之为是落户,根据落户的相关规定,办理一定手续后落户该地并且长期定居,向原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并且领取迁移证之后,注销原户口。... 更多>

    #入户
    相关咨询
    • 商州某某入室盗贼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31
      涉嫌盗窃犯罪,数额较大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XXX(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
    • 怎么从自提档案到某某省某某市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30
      当事人的户口可以自提,档案不能自提: 1、当事人的档案,必须有相应的接收单位后,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快递至档案的接收单位; 2、户口在有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自行办理。一,调档案的办理程序:1、领取《调档函》:档案在原单位或其他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存档的人员,需领取《调档函》和《个人存档人员登记表》。2、自谋或自由职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档案在街道的失业人员,持《求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成都某某收入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10
      成都律师收入多少得分性别,女师傅一年也有50多万从不应酬,每天6点前下班,回家绝不工作,除非约见新的委托人,没有过硬的关系,小关系很多,办案较为方便;合伙人男律师,年收入100多万。
    • 边某某要判多少年呢?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14
      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