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成立犯罪但是不起诉的有哪些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23 18:06:55 86 人看过

1.法定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6种情形中除“依照法律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情形外的其他5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有: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聋、哑、盲人犯罪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预备犯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的行为;从犯的行为;胁从犯的行为;自首且犯罪较轻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酌定不起诉从法律上说是对犯罪嫌疑人作无罪处理。

3.存疑不起诉

对于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对于存疑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为了实施犯罪行为,而实施的准备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行为,都属于犯罪预备。根据规定,实施了这些犯罪预备行为之后,并不一定就会被认定为是犯了特定罪名。但一旦被认定为是犯罪,且属于预备犯,那么有可能胡被减轻、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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