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分别指订立合同和实际运输货物的人,而托运人是将货物托付给承运人并支付报酬的一方。承运人负责运输货物,但在货损货差赔偿问题上不具有典型性,不能作为参考。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是指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分别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托运人是将货物托付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运送到指定地点,向承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一方当事人。而承运人则是承担运输货物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路线,将货物安全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人。在处理货损货差赔偿问题时,承运人的行为举止不具有典型性,因此不可效法。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界定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界定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确定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范围和界限。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运输义务的一方,其责任通常涵盖货物的安全运输和按时交付。而实际承运人是指实际执行货物运输的人或实体,可能与承运人不同。在法律上,界定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是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货物损失、延误或其他纠纷发生时能够确定责任归属并解决争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界定可能涉及运输安全保障、货物保险、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货物运输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界定是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和按时交付。承运人承担着运输货物的责任,而实际承运人可能与承运人不同。在处理货损货差赔偿问题时,承运人的行为举止不具有典型性,因此不可效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界定可能涉及运输安全保障、货物保险、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货物运输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和包装件数的说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除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书写关于货物的外表情况的说明外,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情况的说明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九条 托运人在履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出发地机场或者目的地机场将货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者在目的地点或者途中要求将货物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或者要求将货物运回出发地机场;但是,托运人不得因行使此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者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当偿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托运人的指示不能执行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托运人。
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理货物,没有要求托运人出示其所收执的航空货运单,给该航空货运单的合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不妨碍承运人向托运人追偿。
收货人的权利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开始时,托运人的权利即告终止;但是,收货人拒绝接受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或者承运人无法同收货人联系的,托运人恢复其对货物的处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本章所称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一)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
(二)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三)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四)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本条所称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的任何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过程;但是,此种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装载、交付或者转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损失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
-
海运区段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374人看过
-
承运人向实际承运人索赔的法定要件是什么
324人看过
-
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案例分析
242人看过
-
实际承运人身份如何认定
181人看过
-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托运人实体承运人代表吗
343人看过
-
什么是实际承运人,有何规定?
102人看过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同时负有义务。承运人享有收取运费的权利,同时负有将货物安全、迅速运至目的港的义务;托运人则享有如数完好收取货物或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同时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 更多>
-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不一致的,如何确定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4hiphotos,但运输合同可以再增加承运人的其他义务,否则该条款无效,或者其他合理绕航,适用于实际承运人。两种情况下不适用责任限制。航线的选择事关运输安全,能够安全收受、运输。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因此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被称为“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船员疏于瞭望,指在采取船舶移动措施时判断错误导致损失。如果经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不能增加、管货,为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
-
根据合同法实际承运人需要承担怎么责任?新疆在线咨询 2023-10-26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实际履行的运输负责,若是由于实际承运人的原因,导致托运人遭受了损失,那么实际承运人,需要与承运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若是能够证明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损失发生,则无需担责。
-
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有没有法律依据甘肃在线咨询 2023-10-14实际承运人的责任主要是对其实际履行的运送任务负责,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均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限度内负连带责任。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旅客或者货物运送或者部分运送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送的其他人。
-
国际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与托运人是否该变更吗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07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可指示承运人变更收货人。在国际运输合同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
-
承运人对于承运人的权利贵州在线咨询 2023-01-191、承运人对托运人违反约定的包装方式包装货物的,可以拒绝运输; 2、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承运人对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并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处置作出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