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有缓刑考验期。缓刑犯的调查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缓刑犯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应当配合,如果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犯新罪,也没有违反缓刑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说明这个目的已经达到,那么缓刑考验期满,就没有必要再执行原判。但是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说明没有真诚悔改,适用缓刑不能达到改造的目的。那么,无论犯了什么新罪,无论是重罪还是轻罪,都应该撤销缓刑,前后罪并罚的基础上关押。
一、缓刑执行完毕后发现新罪怎么处理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漏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撤销缓刑:
(1)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论是否在考验期内被发现;
(2)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该规定对于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的能否撤销缓刑的问题,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然而,这样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多次出现,对于该问题如何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就不应当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原判刑罚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就不再执行,而只对其漏罪作出判决并执行之。第二种意见认为:刑法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只是立法上的一个疏漏,对这样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是有悖于我国刑法设立缓刑制度立法精神的,因此应当撤销其缓刑。如果所发现的漏罪没有超过追诉期,就对其漏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所发现的漏罪已超过追诉期,在撤销缓刑后,只执行原判刑罚。
二、如何对缓刑犯进行考察?
对缓刑犯的考察,应由公安机关进行,缓刑犯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公安机关作为考察工作的组织者,不仅应将缓刑犯列为重点人口依法进行管理,并确定考察单位和考察措施,还应负责领导和监督各单位和基层组织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并给予方针政策上的指导。配合考察的单位和基层组织除应建立相应的考察机构、指定专职人员外,还应认真地做好具体的、适当的帮教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缓刑犯进行帮教工作,与他们谈心、交流、关心和督促其自觉改造,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缓刑考察情况。
考察的内容,主要就是看他在考验期内是否再犯新罪和是否遵守缓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所谓新罪,是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一切罪行,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同种罪和不同种罪、较重的罪和较轻的罪等等。如果缓刑犯在缓刑期间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罪犯被法官宣告缓刑的,只能意味着暂时不会坐牢,而最终情况如何,还要结合缓刑期间的具体表现情况来看。若没有遵守规定或者发现漏罪,甚至有那种再犯新罪的情况,即使一开始没有被判实刑,但是现在也是会被撤销缓刑的,而这也是各位缓刑人员在考验期内必须要了解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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