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2 19:02:27 358 人看过

一、法人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自然人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则自然人不能享有。

3、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太大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原因是法人各自经营的业务性质和范围不同,分别受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各有区别,如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不相同,而各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也不相同,它们只能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什么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八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限制吗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会受理限制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最基本的权利,从出生时开始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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