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背书和票据背书连续性的含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5:53:19 422 人看过

票据背书是指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或者为了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法律要求的事项并签章,然后把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依背书的目的,理论上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两类,非转让背书又根据其具体目的分为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两种: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为了授予他人代为行使票据权利的权利而作的背书;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为了在票据上设定质押权,以票据来担保其所负债务的履行而作的背书。

票据背书的连续性通常是指票据上为转让票据权利而为的背书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具有不间断性(注:见我国《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即在票据上作第一次背书的人应当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自第二次背书起,每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必须是上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最后的持票人必须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一般的票据法都不限制票据的流通,因为通过流通,票据的多种经济职能才能在更大空间里发挥,对一国经济发展起积极的推进作用。而票据流通的方式只有背书和直接交付两种:记名式票据必须依背书而转让;无记名票据可直接交付转让。在这两种转让方式中,直接交付更方便,但不甚安全,因为转让人没有在票据上作任何记载,不属于票据债务人,最后的持票人一旦被拒绝付款或者被拒绝承兑,不能向转让人行使票据权利。基于此,票据法在追求方便使用票据的同时,也十分重视安全使用票据的问题,不少国家如奉行日内瓦票据法律制度的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票据法都规定,出票人不得签发无记名的汇票和本票,这样也就是要求在转让汇票、本票时必须依背书进行。背书人依票据法的要求在票据上作一定的记载并签名盖章,从而成为票据债务人,担保票据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

一张票据上可以有多少次背书,票据法无限制,理论上认为,在票据付款提示期限届满前,转让多少次都是有可能的。在转让过程中,每一次背书的实质原因为何,不影响背书的法律效力,而每一次背书的真假,原则上也不影响持票人的票据权利,除非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在假背书问题上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票据法既不要求持票人审查背书的实质原因,也不要求持票人审查背书的真假(除了其直接前手的背书(注:如我国《票据法》第32条的规定。))。但票据法要求持票人必须审查背书在形式上是否连续,因为一张票据往往在很多法律主体之间流通,这些经手票据的主体在票据上的背书如果是连续的,至少在形式上证明票据在流通过程中没有发生意外(注:这里讲的意外主要是指持票人因被偷盗、抢夺或者自己不慎等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相反,如果背书不连续,就说明票据在流通中可能发生了意外,这时,票据若再转让,将会引致更多的麻烦。所以,一般的票据法都规定,持票人如果是依背书取得票据,连续的背书方能证明其为票据权利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2日 12: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票据背书相关文章
  • 票据纠纷案的票据背书
    第四十七条因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第四十八条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第四十九条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在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票据持有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第五十一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
    2023-06-06
    451人看过
  • 票据转让不背书或者背书不连续导致丧失票据权利的风险
    甲与乙有实际交易,甲开出空白收款人的支票付款。乙收到票据后依次转让给丙,丙转让给丁,均没有背书。丁收到支票后,在收款人位置填写自己的名称,并向银行提示付款。因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被银行退票。丁遂起诉甲,要求甲承担付款义务,但甲辩称其与丁没有实际交易,丁取得票据违反《票据法》关于取得票据应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规定,丁与甲之间也没有给付对价,因此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丁最后只能按真实交易关系向丙主张权利。律师分析意见:正常情况下,乙在收款人处填写自己的名称,并持票到银行提示付款,即使遇空头支票,也可以要求甲承担票据义务,并无问题。但在实践中,因对票据法律规定的不了解,票据转让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未背书或者背书不连续,经过重重转让之后,最后的持票人将承担收不到款的巨大风险。《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023-06-06
    95人看过
  • 票据背书是什么,票据背书可以转让吗
    一、票据背书是什么,票据背书可以转让吗票据背书就是在可转让的票据后进行填写所接收票据单位的信息,加盖印鉴进行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票据背书就是在可转让的票据后进行填写所接收票据单位的信息,加盖印鉴进行转让。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二、票据都可以背书转让对吗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根据目前票据有;1、现金银行汇票(不可以背书)。2、非现金银行本票(不
    2023-06-06
    95人看过
  • 何为票据背书
    票据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行为是在票据出票后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票据在签发以后,持票人可以依法转让其票据权利或者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也可以设定质押。但票据的转让或者权利授予、设定质押,如果没有书面的记载,就难以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难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此,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以票据设定质押时,应当背书。背书行为的当事人。背书行为的当事人有两方:背书人和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人,也就是具体完成背书行为的人。在转让其票据权利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转让人,也就是原持票人,在持票人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进行授权的人,也就是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在设定质押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出质人,也就是以该票据作
    2023-05-01
    452人看过
  • 票据伪造背书与票据伪造
    票据指由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第三人于一定期日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通常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作为要式、无因的文义证券,具有支付、结算、融资、抵销债务等功能。作为商业信用具体化的票据,因背书而转让流通,并以承兑、保证、保付、参加承兑等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而提高票据流通的信用程度,所有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人,都必须对票据承担责任,都为促进票据流通参与了信用,对票据持有人都负有保证付款的义务。背书因具有权利转移、担保和资格授予三种效力,而为票据信用流通制度的有效确立奠定基础。票据上背书人越多,其信用愈高,故称之为信用的证券化。背书是一种重要的票据行为,它主要有权利转让背书、设质背书和委托收款背书,其中以权利转让为目的的背书最为普遍,也最具有意义。背书只能是权利人的行为,包括权利人亲自为背书或授权他人为背书。而伪造背书是伪造者假冒权利人进行的背
    2023-06-06
    467人看过
  • 票据背书不连续会产生什么后果
    票据背书不连续产生有什么后果背书不连续是指票据转让的背书形式在背书人签章或被背书人名称填写等项上欠缺及前后顺序的不衔接。背书不连续的主要形式有:首次背书人不是受票人;再次背书人不是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没有签章;未书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不是票据上记载的最后被背书人等。在当前票据操作业务中最常见的是背书人仅仅签章,而不书写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不连续会给票据效力以及持票人票据权利带来何种法律后果,世界各国票据法大都未作具体规定,我国《票据法》亦未明确。在票据法理论上,一般认为,背书不连续不会对票据本身的效力产生影响。因为票据本身的效力主要是从出票行为来判断,只要出票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符合法定条件,票据就属有效。出票以后的行为如背书不连续等一般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在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背书票据的自身效力基本上是按这一原则判断的。但背书不连续是否导致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这在票据法理论、司法
    2023-05-01
    171人看过
  • 背书连续为首要、两无票据方可收
    背书审查首先要查看粘单上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加盖印章是否连续、准确,其次粘单背书权利应无障碍,票据要正常流转和受理,达到“两无”即:无免责,指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不得办理贴现;无禁令,指票据应不属于被盗、被骗、遗失范围及公检法禁止流通和公示催告范围。一、第一背书为收款、出票不可现背书汇票背面左边下方,即第一个背书人签章处必须是收款人的财务专用章及单位法人章。出票人即付款人是不能在背书人签背书的,即不可在自已签发的汇票上背书。二、财务汇票专用章、不可出现托收章汇票在转让过程中,如背书人为企业,则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的企业名称必须与抬头相符,不可有一字相差;如背书人为银行,则加盖汇票专用章即可。只有在托收过程中,才出现托收专用章。三、左上右下核背书、抬背不符需谨慎核实背书时,记住“左上右下”单位名称相符,以左边框的上方的企业名称与右边框下方企业财务专用章要相
    2023-04-05
    86人看过
  • 背书不连续票据可以向谁追索吗
    一、背书不连续票据可以向谁追索吗背书不连续票据可以向付款人追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票据背书要连续才有效的,如果付款人因票据背书不连续而拒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二、票据公示催告如何办理手续票据公示催告办理手续是: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然后提交申请书等材料,再由法院受理,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发出公告,最后有人申报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无人申报的,判决宣告票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023-09-07
    162人看过
  • 背书不连续票据权利怎么样维护
    票据权利,既包括付款请求权,也包括追索权。追索权系为弥补付款请求权之不足而设立,是对持票人付款请求权的一种补充,在行使的顺序上位于第二位,即在付款请求权无以实现的情况下才行使。确定最后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的关键在于确认其占有的合法性问题。作出确认的途径之一是考察票据背书的连续性。某公司取得汇票后,委托银行办理收款业务时,在填写被背书人名称时,将第一被背书人写成第一背书人,造成背书不连续。其实,如果背书人已分别在背书人栏签章,但均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最终由最后持票人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作为最后一次的被背书人,最后持票人是合法的最后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依次记载各个背书人为前手的被背书人,符合法律推定,应当可以产生法律效力,法律对此若予干预并无实际意义。背书的本质效力是权利转移,将本人占有的票据转移给本人,这显然与背书之本义相悖,犹可证明确系笔误,且该汇票并无其他瑕疵
    2023-06-06
    318人看过
  •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为什么要由背书的连续性来证明
    一张票据在实际支付以前,可能经过多次转让,从出票人到最后的持票人,中间经过多人之手,后面的人往往不认识前面的人,这就产生了如何确定或证明谁是票据权利人的问题。对此,票据法规定了背书的连续性,由背书的连续性来解决这一问题。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要由背书的连续性来证明,这就是要求受让票据的当事人,在从其直接前手接受票据时,应当确信该直接前手签章的真实性。由于票据关系同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的后手持票人不可能对前几手的签章真伪以及对取得票据的基础关系进行了解,只有靠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来作为保证。每一个后手都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就能保证票据的信用和流通性,保证最后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一旦最后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得不到实现,例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作为背书人则有义务向其后手清偿被追索的票据金额及利息等。
    2023-06-06
    350人看过
  • 哪些票据不能背书
    支票和本票都可以背书转让,汇票有一些限制,具体如下:一、法定禁止背书(从行为的法律形式考虑)(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二、任意禁止背书(从行为的法律后果考虑)(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三、质权人取得的汇票(质押背书)(1)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的关系。因此,质权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得将其转让。(2)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2023-05-01
    60人看过
  • 票据伪造背书概述
    票据指由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第三人于一定期日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通常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作为要式、无因的文义证券,具有支付、结算、融资、抵销债务等功能。作为商业信用具体化的票据,因背书而转让流通,并以承兑、保证、保付、参加承兑等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而提高票据流通的信用程度,所有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人,都必须对票据承担责任,都为促进票据流通参与了信用,对票据持有人都负有保证付款的义务。背书因具有权利转移、担保和资格授予三种效力,而为票据信用流通制度的有效确立奠定基础。票据上背书人越多,其信用愈高,故学者称之为信用的证券化。背书是一种重要的票据行为,它主要有权利转让背书、设质背书和委托收款背书,其中以权利转让为目的的背书最为普遍,也最具有意义。背书只能是权利人的行为,包括权利人亲自为背书或授权他人为背书。而伪造背书是伪造者假冒权利人进行
    2023-06-06
    278人看过
  • 票据质押背书的形式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这表明票据作为文义证券,要严格以其记载发生效力。同其他质押形式相比,票据质押在票据记载形式上有其明确的要求,即必须进行背书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注明表达“质押”意思的字样。实务中,仅凭签订质押合同,而不做质押背书不能确立其质押关系,票据质押也不生效力。基于此,我们认为,质押背书应被认为是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非对抗要件。出质人未在票据上进行背书签章的,持票人不能取得相应质权,不能基于质权行使票据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构成票据质押的条款中对此也予以了明确。相关知识:票据质押质权的实现票据质押背书又称质权背书、设质背书,是质押制度与背书制度在《票据法》上的结合,属于非转让背书的一种。在质押背书的关系人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质权生效时,质权人依设质背书占有票据但并不享有票据权利,经
    2023-06-14
    274人看过
  • 应收票据的收回和背书转让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持有的还没有到期、尚未兑现的票据。应收票据是企业未来收取货款的权利,这种权利和将来应收取的货款金额以书面文件形式约定下来,因此它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一种债权凭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商业汇票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因而我国的商业汇票是一种流动资产。在应收票据的收回和背书转让的时候应该注意的事项有以下几点:1、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款项时,应按票面金额予以结转;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人违约拒付或无力支付票款的,应于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付款证明时,将其转作应收账款。2、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时,应按票面金额结转。如为带息票据,还应将尚未计提的利息冲减财务费用。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二、本科目可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
    2023-06-06
    110人看过
换一批
#票据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票据背书就是在可转让的票据后进行填写所接收票据单位的信息,加盖印鉴进行转让。 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 更多>

    #票据背书
    相关咨询
    • 票据背书第一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10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这里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 第一背书人,就是在票据上第一个行使背书行为的票据当事人,其实就是票据正面记载的收款人,他要转让票据,他就成为第一背书人。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要按顺序记载在票据背面的“背书人签章”栏内,如果票据背面印有多个背书人签章栏,要按从左到右的顺序依次
    • 汇票背书是否连续?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1-12
      应当连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 汇票背书的规定汇票背书还用背书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3-19
      应当连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 票据质押背书给银行应该如何背书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08
      如何理解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背书,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于票据转让时,在其背面签名或盖章的行为。详细的说,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就是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经过背书,票据的所有权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背书按其附带的记载划分有限制性背书、委托收款背书、有条件背书、质押背书和部分背书(分割背书)5种方式。
    • 票据背书修改需要什么手续
      江苏在线咨询 2023-11-01
      票据可以更改的条件: (1)更改人必须是有权更改人。票据法第九条规定只有原记载人才有权更改票据,非原记载人变更票据则构成票据的伪造。 (2)更改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不是任何事项都可更改的。依据该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即使是原记载人也无权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更改票据应符合一定的时间条件。原记载人只有在票据交付他人之前才有权依法更改,如票据已交付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