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争性磋商中标公示期是几天
根据相关规定,自磋商文件正式发布之日起直至各供应商递交其首次回应文件截至日期为止,须确保至少有10个法定工作日的时间间隔。
同时,在磋商文件销售过程中,应遵循弥补编制成本费用之原则设定售价,严禁以谋取商业利润为导向,且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项目预算额度作为决定磋商文件售价的唯一标准。
此外,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需自开始发放之日起至少保持5个工作日的持续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二、竞争性磋商结果公示期几天
关于招投标程序中,竞争性磋商公告的期限要求如下: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磋商文件的售卖价格需以弥补该文件编制所需成本费用为主导原则来决定,不能有盈利的意图在其中,且不能将项目预算金额当做设定磋商文件售卖价格的标准。自磋商文件发放之日起直至供应商呈交首次响应文件截至日期为止,须开放至少10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宣传。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在向供应商公示磋商文件后直至首次回应的期限内,务必预留至少十个法定工作日的时间间隔。在销售磋商文件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弥补编制成本的原则进行定价,杜绝任何形式的商业利润追求,同时也不能以项目预算作为唯一的售价衡量标准。此外,磋商文件的发售周期至少要维持五个工作日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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