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全责任人员应规定填写记录,定期对配电室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安全责任人员要坚守岗位,加强巡视注意观察电压负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维修人员维修设备、线路时,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准违章作业。配电室内严禁吸烟。配电室必须配备足够灭火器材并保证其完好有效。配电室保持环境清洁,无易燃易爆物品,不准堆放杂物。设动处应定期对配电室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安全隐患,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任人员进行批评和处理。
一、占用消防通道停车应该怎么处罚
如果占用消防通道违规停车的话,一般情况下会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一)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所谓电力设备,是指用于发电、供电、输电、变电的各种设备,包括火力发电厂的热力设备,如锅炉、汽轮机、燃气机等;水力发电厂的水轮机和水力建筑物,如水坝、闸门、水渠、隧道、调压井、蓄电池、压力水管等;供电系统的供电设备,如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调相机、变波机、变压器、高压线路、电力电缆等等。具体说来,根据国务院1987年9月15目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为:(1)发电厂、变电所内与发、变电生产有关的设施;(2)发电厂、变电所的各种专用的管道(沟)、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气装卸设施、避雷针、消防设施及附属设施;(3)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十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讯设备及附属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是:(1)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抓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附属设施;(2)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附属设施;(3)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附属设施。
还应指出,上述电力设备还必须正在使用中,如果没有使用,如正在制造、运输、安装、架设或尚在库存中,以及虽然已交付使用但正在检修暂停使用的,对其进行破坏,不应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根据破坏的方法、所涉的对象等以他罪如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
(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具体包括发电设备、供电设备等。所谓正在使用中,是指电力设备经过验收以后,正式交付使用或投入使用。处于生产过程中的电力设备和未交付、投人使用的电力设备以及报废、废置不用的电力设备,就不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对其进行破坏也就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这种破坏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表现为作为,如采用爆炸、放火的方法破坏电力设备,在电力设备中掺放杂物,毁坏电力设备的重要部件或者偷割、偷拆电力设备等。在少数情况下,行为人也可能表现为不作为。如对电力设备负有维修保护职责的工作人员,在上班检修电力设备期间,发现重要部件异常或出现故障,有毁坏电力设备的危险,却故意置之不理,放任危险的发生,其客观行为方式就是不作为。(3)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必须危及公共安全,即造成或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以危害公共安全,必须根据破坏的具体对象、破坏的具体部位和破坏的方法以及破坏的具体损害程度等来综合分析认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或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的,即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的破坏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如破坏行为轻微或者破坏电力设备的次要部件,不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则不构成本罪。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破坏电力设备的自然人均可成为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主体。
(四)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至于犯罪的动机,亦可多种多样,不论是为泄愤报复,还是为嫁祸他人,或出于贪财图利及其他动机,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
空调规定要求配电室安装
393人看过
-
消防法规定灭火器配置要求
475人看过
-
大型建筑场所消防电源和供配电系统消防检查
445人看过
-
消防法有没有规定电瓶车不能放地下室
120人看过
-
配电室安全管理国家规定
336人看过
-
消防通道规定及使用要求
432人看过
-
-
办公室消防需要验收吗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4-25一、办公室消防需要验收吗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1号令)规定,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根据公安部第119号令,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同时,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在开业前,需申请消防安全开业前检查。 二、备案方式 建设单
-
ktv消防要求有哪些河北在线咨询 2023-03-19消防技术规范里面有明确的规定,设不设室内消火栓主要和建筑的层数以及体积有关,一般是5层以上10000立方米体积以上设消火栓。100平米4个房间的KTV就需要安装消防栓,高层工业建筑及甲乙类厂房的室内栓间距不大于30米,其它建筑不大于50米。KTV一般超过800平米设一个消火栓,还要在40~50平米范围内放灭火器。
-
公共场合消防要求天津在线咨询 2022-01-30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
-
加工厂消防条例规定60号新规有什么要求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16对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应至少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或更换。对避雷装置也必须经常检测、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