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精神,切实做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工作,我部制定了《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分解细化任务,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本计划的方案于2004年2月10日前报我部备案。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我部决定在全面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的基础上,从2004年到2006年的三年内,在全国开展“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
一、目标任务
(一)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为指导,适应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要求,从2004年至2006年的三年内,在制造业、服务业及有关行业技能含量较高的职业中,实施50万新技师(包括技师、高级技师和其他高等级职业资格人才)培养计划,通过企业岗位培训、学校教育培养、个人岗位提高相结合的方式,加快培养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并以此推动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建设,带动各类高、中、初级技能人员梯次发展,形成“培养快、使用好、待遇高”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与使用的激励机制。其中,2004年培养10万名新技师,2005年培养15万名新技师,2006年培养25万名新技师。
二、主要内容
(二)鼓励各类企业结合生产实际,开展技能提升和岗位培训,做到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指导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开展技师培训,建立高技能人才业务进修和培训制度,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高他们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技能水平。完善推广名师带徒的措施,开展技术攻关、创新创效、拜师学艺、观摩研讨和技能交流等活动。行业组织和企业集团要结合行业企业发展,制定技师培养规划,总结技师成长规律,推广技师培养经验,逐步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以及高等职业院校改革,完善教学方法,突出专业技能训练,强化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内容,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作用,采取校企合作、定单培养等方式,开展后备青年技师的培养工作。整合社会培训资源,搭建多功能、高层次的技师培训平台。有条件的城市,可建立高技能人才实习训练基地。
(四)改革技师考评办法,畅通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企业聘任”的原则,全面推进技师考评制度改革。取消技师报考的比例限额,凡符合技师申报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技师资格鉴定。打破资历限定,对掌握高技能、复合技能且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技师申报条件。突破年龄限制,鼓励更多具备高超技能的青年职工参加技师考评。打破身份限制,鼓励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参加技师资格鉴定。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参加技师考核的办法,可由各地结合实际先行试点。
建立和完善以能力评价和业绩考核相结合的技师评价体系和评价方法。考评内容采取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相结合。技能鉴定按照技师资格标准,重点考核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综合评审突出技能运用及所做贡献,重点考核工作业绩、技术革新、传授技艺及职业道德等。评聘方式实行资格认定与聘任分开,对取得技师资格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实际需要进行聘任。企业可在关键岗位、工序设立首席职位,发挥技师的技能领头人作用。
(五)广泛开展技能竞赛和评选表彰活动,创造技师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注重在不同行业和职业领域中发现和选拔具有高超技艺、突出业绩的技能人才。扩大技能竞赛奖励范围,从2004年起,对各省级和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的技能竞赛中获各工种决赛第1名的选手,可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进一步做好评选表彰工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给予相应的奖励,并可晋升为技师或高级技师。要提升技师的社会地位,营造尊重技能人才、争当技师的良好氛围。
(六)提高技师的待遇水平,建立高技能人才开发交流机制。引导企业建立“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激励机制,大力推广技师、高级技师与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的做法。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建立技师津贴制度,提高其待遇水平。在各地区、各行业创建的技师工作站中,建立技能人才、技能成果信息库,开展科技成果转让、绝招绝技展示以及创新创业等活动。同时,要发挥各地、各行业技师协会的作用,定期组织同业技能交流活动,做好技术攻关、传授技艺、传播技能等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七)加强基础建设和技术支持。根据市场需求和职业发展趋势,按照培养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复合技能型人才的要求,充实和完善国家职业标准和国家题库。积极开展远程培训和仿真模拟教学训练。编写和出版一批突出技师培养特色的实用教材。
(八)积极筹措资金,确保经费的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向当地政府争取专项经费,用于本计划的组织推动和基础工作开发。行业、企业应从职工教育经费(占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中落实技师培训经费。教育培训机构可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学员收取一定的培训费用。
四、组织领导
(九)各地区、各行业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劳动保障部高技能人才办公室负责本计划的总体规划和组织推动。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专门人员和机构组成的高技能人才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地区计划并组织实施。行业部门和企业要做好技师培养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自其依法成立之时产生,自其依法撤消之时消灭。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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